美国、英国等国相继出台了针对ICO的措施, 澳大利亚也随之于2017年9月颁布ICO监管办法:
1. ICO在澳大利亚的法律地位:
在澳大利亚ICO的法律地位取决如ICO的结构与操作运行方式,以及通过ICO发行的代币的附带权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依据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ICO只需遵从普法和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在其他情况下,ICO可能要受到公司法的约束。
2. 将ICO认定为管理投资计划Managed Investment Scheme(MIS)判别标准:
对ICO发行代币附带权利的评估是判别其法律地位的关键,权利广义上来说可以是未来可能出现的权利,以及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权利。如果代币的价值与上面所描述的一种情况的管理有关,那么ICO的发行方很有可能是在提供MIS。
在某些情况下,ICO发行方可能会将参与者收到的应得权利设计成为已购买服务的收据,但如果所获得代币价值受到来自参与者资金池或资金使用安排的影响,那么通过ICO所提供的东西就具有了投资属性,则ICO更可能被归为MIS范畴需遵从相关要求,在公司法下需履行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注册及批准许可的义务。
3. 将ICO认定为股票的判别标准:
当ICO的创建是为了给公司提供资金或者为一个看起来类似公司的事业提供资金,那么由ICO发行的代币所附带的权利将可能会被认定为股票的范畴之内。
如果在白皮书或类似招股说明书中提到的代币附带权利,类似于主体所有权、投票权或参与白皮书中主体利润分享的权利等一般股票附带权力,则代币将有可能被界定为股票范畴,发行方需准备在IPO中的招股说明书,法律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包含投资者投资决策合理要求内的所有信息。
4. 将ICO认定为衍生品的判别标准:
如果ICO创建代币定价是基于如金融产品、潜在市场、在某一时间点前资产价格走向或作为代币附带权利或义务一部分的由时间导致的支付,这些都可能是衍生品。
5. 将ICO认定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判别标准:
ICO项目代币不太可能被认定为非现金支付工具,如果包含允许以下情况的布置则ICO可能包含一个非现金支付工具:采取支付大量收款人的形式,或以该支付形式开始并转换为法定货币以完成支付的方式。(文章由jackgu梳理编译,仅供海王星风险基金研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