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大商所发布并实施新的《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新办法将现有期货交易商和期权做市商统称为“做市商”,并进行统一管理,这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做市交易行为,推动做市商更好地发挥活跃做市合约、增进做市合约流动性的功能。据悉,大商所正在积极研究期货做市商业务向更多期货品种推广的方案。
“期货交易商和期权做市商均是通过双边报价为合约提供流动性,在基本监管原则和业务框架上大体一致”。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期货交易商双边报价功能的发挥,已经具备上升至制度层面、长期执行的条件。
考虑到旧办法作为对期权做市商管理的基本办法有效引导和规范了期权做市商行为,此次大商所发布实施的做市商管理办法,以旧办法为基础,适当增加对期货交易商的管理内容,以匹配对现有期货交易商和期权做市商主体统一管理的要求。办法保留了原办法的章节结构,主要从资格管理、做市交易、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据了解,旧办法由大商所2017年3月7日发布实施,对期权做市商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做市交易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为豆粕期权上市后促进期权做市商全面参与报价、提高市场效率、增加市场的深度与广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豆粕期权的平稳运行。
2017年12月1日,大商所在豆粕、玉米和铁矿石品种3、7、11月份合约上试点引入期货交易商,通过持续双边报价的方式提升合约市场流动性。一年来,期货交易商发挥出活跃非主力合约的功能,相关品种合约价差明显缩小、订单深度增加,交易规模扩大,便利了实体企业和投资机构深度参与期货交易,提升了期货工具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据悉,大商所正在积极研究期货做市商业务向豆二等更多期货品种推广的方案,以进一步发挥期货做市商功能,促进合约连续活跃。同时还将组织开展市场培训工作,适时鼓励并引导更多投资者参与到近月合约交易中来,进一步提升近月合约流动性,更好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对期权做市商的管理内容基本不变,不影响现有期权做市业务的开展;而对期货交易商来说,则有了管理制度依据,由之前协议层面上升为办法层面,由此赋予试点参与主体正式的期货做市商地位,这将有利于增强期货做市商管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对于规范做市行为、引导做市商提升做市水平、提高做市积极性、提升做市商队伍的整体竞争力以及增强期货、期权合约的市场流动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投资者普遍肯定大商所现有期货交易商业务对活跃非主力合约的效果,近月合约活跃有助于提高套保精准度,同时降低企业面临的基差风险。目前,已有部分产业客户开始在近月合约开展套保交易。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