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 中期协”)发布《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同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 中金所”)也发布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中期协人士介绍,适当性的核心是要求金融机构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目的是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使得投资者能够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而非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限制投资者参与投资的自由。
《指引》适用的“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业务或服务包括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咨询业务、资管业务等。但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由协会依据本指引进行适当性自律管理,但产品风险等级参考资管产品备案机构相关规定。风险管理子公司进行仓单服务等纯' 现货贸易、完全不涉及期货业务的,不在《指引》适用范围。另外,期货公司取得公募基金销售资格、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交易所股票 ' 期权业务,其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相关部门制度和标准执行,不属于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在对期货品种的风险等级划分上,据中期协发布的名录,商品期货风险等级定义在R3级(R1-R5),金融期货、期权、特定品种这些在现行交易规则中有资金门槛的品种定义在R4级,场外衍生产品根据有限和无限敞口定义在R4和R5级,期货咨询业务、风险管理子公司涉及场内期货业务都是根据涉及到的工具分属R3-R5等级,资管产品依据资管备案机构标准分别对接在R1-R5级之中。
关于市场关心的新老衔接的问题,中期协表示,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仍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期货经营机构如何做到“了解投资者”?由于“了解投资者”是“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前提,中期协明确表示,“不鼓励采取单一手段、以客户承诺代替审核的做法”。经营机构可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问卷调查、知识测试、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
同时,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期货经营机构要执行“双录”(录音或录像)或电子留痕。第一,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告知其对不同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第二,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告知其特别的风险事项及风险匹配意见。第三,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时,告知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适当性匹配意见。第四,投资者或产品服务信息发生变化,告知其具体情况、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服务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匹配意见。
最后,中期协表示,经营机构应加强投资者的回访,做好日常监控。同时将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经营机构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经营机构及人员可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6月28日,中金所表示,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已完成对《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及《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修订。包括调整资金验证时限,以及调整知识测试实施方案,并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参加知识测试的过程全程录像,留存开户知识测试监督人员和投资者签字确认的客户测试成绩单。
(责任编辑: HN66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证券日报)中期协:不鼓励以“客户承诺”代替机构自身审核》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