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 银行23日表示,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取得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许可证。
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银行卡收单以及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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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指出,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据介绍,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按要求向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 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人民银行正在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人民银行此前表示,为确保支付服务的稳定运行,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可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