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新的监管思路,坚持银行集团的控股股东或者相对大股东是银行,将成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大目标被监管层推进。对目前已存在上述控股股东的银行集团,从2011年起监管者将加强年检,保证股东资质达到风险审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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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大部分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开展的。其中商业银行是各家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机构。
目前包括工行、建行、中行、农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均为控股数目众多的村镇银行、金融租赁、信托公司的银行集团。
“由于一般金融集团中大部分金融产品都是通过银行代销,此外还可能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由银行控股有利于风险管理,监管层此举意在控制风险。”业内人士称。
按照监管层的要求,这些银行集团要还要控制好非银行附属公司的杠杆率,加强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对高风险非银行业务,应视情况采取结构性措施进行规模限制。各行要高度关注母子之间和子子之间等关联交易,并严格向相关监管者及外审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和风险传染。要不断强化母行责任,对一级附属机构要进行一年一次的后评价,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