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知情人士昨日向早报记者证实,银监会近日向各家信托公司下发通知,严禁信托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并要求加强对已开展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到期兑付。
小贷公司:
三种方式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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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的原因不难理解。不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负责人希望可以通过借道信托产品的方式融资,以加速资金流动,赚取更多利润。
“两家" 银行业金融机构、50%上限”(编注:根据银监会与" 央行在200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上述指导意见还明确,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净额的50%)像一道死令紧紧地卡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神经。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称:“这两条红线意味着我的负债率不能超过33%,而银行负债率是90%左右。小额贷款公司对资金的渴望可窥一斑。
据早报记者了解,目前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途径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股权+回购”模式,即小贷公司原用股东向信托公司转让股权,或向信托公司增资扩股,信托公司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发行信托产品,在信托产品到期后,小贷公司股东向信托公司溢价回购的方式兑付本息。
其二是委托贷款模式,即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手拉手”到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如此一来,在名义上符合信托公司从银行融资的现行规定,信托资金投向委托贷款也是合规的。
其三是在小贷公司名义上向信托公司以出售信贷资产,委托银行发行信托产品进行融资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贷款,当借款者还清贷款以后,小额信贷公司会以溢价的方式回购所出售的贷款资产。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得到信贷资产后,可能发行信托计划转卖给投资者,也可能自行持有。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一位信托业内人士指出,按照现行规定,信托公司其实并不能直接参与小贷公司的债权融资,因此理论上来说,上面这些方式都是通过“擦边球”的方式为小额贷款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变相融资。
业内人士:
“相当于非法集资”
首先自然是因为本身信托公司和小贷公司就属于“打擦边球”的做法。但更重要的是,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国内整体资金面从紧的基调未改,令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合作的风险逐渐积蓄。
“应该叫停!”另一位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本就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只能向银行融资,而通过与汇聚公众资金受托理财的信托公司合作,相当于是变相的非法集资了。
信托公司:
合作意愿其实并不强烈
其实,与小贷公司的融资冲动不同,信托公司与小贷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的合作意愿并不强烈。
“一般的民间借贷是月息两分,相当于年息是24%,小贷公司要管理贷款的信用风险,是保证收益的关键一环,到信托公司手上只有15%左右了,比房地产信托少多了,产品的回报也不如房地产信托有吸引力。”前述信托业内人士直言。
此外,抛开成本考量,与房地产信托相比,信托公司对此类与小贷公司合作的信托产品风险把控能力较弱。
“房地产信托都是从单个项目上把控风险,而小贷公司管理了无数笔贷款,信托公司即便参股,也很难真正参与贷款的风险监控,合作意愿并不是很强。”上述人士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