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曦 康子冉
在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大势已定的情况下,确立金控公司的法定监管者和监管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而这也是即将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
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综合经营已是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在综合经营监管的制度构架上,' target='_blank' >央行官员曾建议确定央行的监管地位,而'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则提出了“主监管制度”的政策建议。
综合经营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名义上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但综合经营已经出现。
中国' 银行高级分析师周景彤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很多大型金融集团基本涵盖了投行、理财、银行业务等各金融领域,有些还渗入到实体经济领域,“产融结合”特别明显。
事实上,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的银行控股集团;二是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三是非金融机构主导的控股公司;四是区域性的金融控股集团。
以银行业为例,截至2010年底,已有8家试点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4家银行获批成为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机构,7家银行设立或投资入股7家金融租赁公司,2家银行投资入股2家' 信托公司,3家银行设立或投资入股3家消费金融公司。
在业内人士看来,综合经营已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一位国有大行内部人士则对本报记者表示:“混业经营的银行比单纯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更具竞争力,同时还有利于满足客户多元化、一体化的金融需求。”
监管机制尚待确立
但综合经营也存在其特有风险,由于业务性质不同,综合经营机构将面临所涉足的所有金融领域的风险,业内认为,关联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不容小觑。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target='_blank' >郭田勇对本报记者表示,综合经营是大方向,但从控制风险角度来看,由于监管机构尚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恐怕仍是现实选择。
上述国有大行人士也指出,制约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突出问题在于“大而不能倒”、“交叉风险传染”以及“有效监管”等三个问题。
然而,我国尚无明确' 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定位,也并没有厘清相关监管机构职权,对此,各方给出了不同的政策建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target='_blank' >吴晓灵曾在多个场合建议,应由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无独有偶,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孙工声在2011年曾建议,央行应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定监管者。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课题组给出的建议是,对以金融业务为主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实行“主监管”制度。课题组建议,根据母公司的业务性质,在' target='_blank' >银监会、' target='_blank' >证监会和' target='_blank' >保监会中,确定一家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综合经营机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其他两家监管机构则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附属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行业监管标准审慎经营,同时,在主辅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监管备忘录,以解决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的问题。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target='_blank' >曹凤岐也对本报记者表示:“除了要加强行业划分的监管,还要强调对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的监管,当前对控股总公司进行的管理还很不够,缺乏措施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