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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监管 金融稳定与金融稳定再贷款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温州民间借贷信任危机引起一系列的金融问题得到众多学者的重视,为了维护温州金融市场的稳定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稳定再贷款也再次备受关注。中央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虽然金融稳定再贷款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之一,但中央银行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投放的基础货币,偿还性较低,还增加了金融系统中的高能货币存量,会带来众多不良后果。因此,中央银行应该坚持原则性和独立性,明确“谁该救,谁不该救”和“什么情况下救,什么情况下不救”,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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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借贷信任危机引起一系列的金融问题得到众多学者的重视,为了维护温州金融市场的稳定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稳定再贷款也再次备受关注。中央' 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虽然金融稳定再贷款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之一,但中央银行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投放的基础货币,偿还性较低,还增加了金融系统中的高能货币存量,会带来众多不良后果。因此,中央银行应该坚持原则性和独立性,明确“谁该救,谁不该救”和“什么情况下救,什么情况下不救”,谨慎发放金融稳定再贷款。

所谓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 target='_blank'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按照现行再贷款分类,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用于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的紧急贷款,用于退市金融机构个人债务和境外债务兑付等其他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用于兑付' target='_blank' >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个人债务的再贷款,“再贷款考核月报表”中列入“其他再贷款”项下的各类再贷款。再贷款作为基础货币投放的重要渠道,在支持经济增长,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结构调整,保证金融机构流动性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主要作用

金融稳定再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之一。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我国中央银行再贷款的主要用途和目的是推进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放对象是存在金融风险金融机构或当地政府,再贷款管理办法要求再贷款有抵押、担保作为保证。

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高,严重资不抵债,支付困难;因违法进行存贷款业务,已出现挤兑风波;一些金融违法行为及犯罪人员不能及时得到严厉查处等金融隐患时,可能会引起金融系统局部或区域性的支付风险,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因而需要中央银行介入维护金融稳定。如温州因民间信贷资金链条断裂引发的信贷危机,虽然政府尚未采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手段帮助温州摆脱危机,但政府已经采用其他手段介入并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解决贷款难问题。“浙江政府出面向' target='_blank' >央行再贷款600亿”的谣言满天飞,这也从侧面说明再贷款作为稳定手段的重要性。

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行政府的货币政策意图。通常情况下,金融稳定再贷款可作为一项货币政策工具被中央银行使用。因此,中央银行可通过调整再贷款的规模或利率,影响金融机构央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用额度,从而直接或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另外,央行还可以通过调整再贷款政策,释放“银根”松紧的信号,从而影响经济参与者对市场经济的预期,达到调整宏观经济的目的。二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即中央银行作为“银行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很可能从冲击整个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引发支付危机,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中央银行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有必要向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因信用链条断裂而引发大规模的系统性风险

金融稳定再贷款潜在的不良后果

为处置和化解问题银行证券公司、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财务公司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给问题金融机构或地方政府发放数额巨大的再货款。但是,中央银行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投放的基础货币,偿还性较低,还增加了金融系统中的高能货币存量,会带来众多不良后果。从直接影响来看,如此巨额的基础货币的投放,会进一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过剩,加剧我国的通货膨胀,增加通胀压力。另外,大量没有偿还保障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将使中央银行积聚大量的不良再贷款,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的一个不稳定源。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过多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将影响金融体系中参与者的预期,增加金融机构及政府与中央银行的博弈空间,加剧金融机构或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倒逼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而最后提供贷款,不利于维护金融改革成果。而且,中国人民银行被迫发放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又会进一步扩大基础货币投放,形成更大的通胀压力。

基于以上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坚持原则性和独立性,明确“谁该救,谁不该救”和“什么情况下救,什么情况下不救”,谨慎发放金融稳定再贷款。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该受到严格约束,并对其运用和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给予市场参与者稳定预期。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要主导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和多层次的金融救助机制,如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尽量减少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发放,避免其演变成弥补损失的工具,同时避免自身由“最后贷款人”成为事实上的“第一贷款人”。

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主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地方性的人民银行系统金融稳定再贷款操作规程等文件来规范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操作程序,明确有关职能处室(科、股)的相关职责。

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主要分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批、发放和账务核算,贷后使用监督、债权维护等环节,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分类,本文从地方政府专项借款和紧急贷款两个角度简略介绍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管理。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发放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和' target='_blank'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要求建立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的“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行的责任与任务,其中总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分行负责贷款协议签署,分行营业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贷款发放。规定还要求要对政府专项借款的 “借、用、还”三个环节加强管理,做到借款各环节手续清楚,不拖不压,及时处理;在借款用途上要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还款上要落实还款责任,及时督促地方政府按期还本付息。另外,要定期对专项借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其使用效果,若发现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及时纠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紧急贷款管理以“限额控制、授权操作、专户管理、逐笔审查、指定用途、监督支付”为管理原则,主要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发放。办法还规定,紧急贷款仅限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优先用于兑付小额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最长期限为两年,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借款人申请,可批准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紧急贷款应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发生逾期的紧急贷款,应执行再贷款罚息利率。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紧急贷款管理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要求加强对风险机构的监管,明确了对停业整顿机构紧急贷款的管理,规范了申请紧急贷款的申请材料。

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的效果评价

如何评价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的效果呢?目前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是是否实现了处置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对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发放紧急贷款,以及通过地方政府向中央银行专项借款等方式,向被救助和处置的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专项再贷款,如向某证券公司发放专项贷款近3亿元,用于兑付个人债务;向拟撤销的5家信托公司发放政府专项贷款10 余亿元,用于清理个人债务及合法外债;向某市财政发放政府专项贷款20 余亿元,用于兑付财政证券个人债务等。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及时发放与使用,确保了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对自然人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的支付,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金融机构风险蔓延,维护了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一举措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进而增加社会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二是是否有利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之间的有机结合。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工具,当中央财政面临困难时,中国人民银行利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方式解决地方金融机构的撤销等问题,大大缓解了我国的财政压力。这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配合解决问题方式不仅有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还可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第三是是否有利于处于风险中的金融机构恢复信誉。

对处于危机中的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紧急贷款,进行金融救助,及时、有力地稳定了金融机构的危机局面,使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缓解风险金融机构的支付压力,提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改善风险金融机构的赢利能力,扭转风险金融机构信誉下滑的趋势,增强经营信心并快速恢复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如我国采用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方法有效化解了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并取得了风险处置的阶段性成果。同时,金融稳定再贷款资金的持续供应和利率优惠,为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了稳定的利差收入,加快其扭亏为盈的步伐,自我发展能力逐年增强,有力促进了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维护了区域金融的稳定发展。

(俞勇单位为中国' target='_blank' >银监会监管二部,张福进单位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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