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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有利于绩优私募大发展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近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在资管圈引起重大关注。 新规明确适用情形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正式稿明确了私募基金也纳入监管范围,但不直接适用于新规,有其特殊性。 《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公募资管往外投,下一层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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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在资管圈引起重大关注。

新规明确'私募适用情形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正式稿明确了私募基金也纳入监管范围,但不直接适用于新规,有其特殊性。

《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公募资管往外投,下一层要求是金融机构,私募资管则没有要求。意味着私募仍然可以担任投顾,是重大利好。”北京某中型私募运营总监说。

但也有北京某百亿私募市场总监告诉记者,最近银行对私募投顾资质的要求更加严格,他们被要求补充提供一些投顾资质的资料。

《指导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现有委外大多是通过母子资管模式嵌套一层,新规影响不大。但也有些私募把资管的钱投到自己成立的私募基金,相当于嵌套了2、3层,就会有问题,以后可能要改产品结构。”前述北京中型私募运营总监表示。

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业内认为,这对有管理能力的私募机构非常有利。

中富私募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石俊来表示,从长远来说,资管新规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更容易得到市场和投资人的认可。打破刚兑和禁止保本保收益,也会引导教育投资人建立正确的理财观,以后市场会逐步出现头部效应,投资管理能力强的私募肯定能够得到发展。

新规落地是利好

但仍存困惑

部分私募表示,由于此前资管新规迟迟没有落地,银行机构对私募业务暂停、从严要求,比如债券私募,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委外等,去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大银行债券方面的业务对外开展就很有限,尤其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现在正式明确以后,对私募来说反而是利好

北京某大型债券私募运营总监告诉记者,银行现在开始重新谈合作了,某机构目前就在跟银行谈' 信托合同。

不过,一些私募在层级、穿透、安全垫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惑。

北京某百亿债券私募运营总监表示,“有些委外产品,我们在等银行如何计划调整,是让我们做投顾还是直接投资私募基金,还是对现在存量的私募产品进行调整,下周各个银行可能陆续会有落地的方案出来。”

另外,还有私募疑惑,比如银行委外是来自理财的钱,穿透到个人投资者,可能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和私募不能超过200人的限制。“以前委外资金都是银行资管部资金池的资金,都是几万元进来的,人数也超过200人,跟私募产品冲突了。如果穿透到个人,委外就没有办法做了。”该百亿私募运营总监表示。

也有北京大型私募市场总监表示,“以后银行理财资金应该是属于公募产品,私募则必须要通过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才可以。”

新规对分级产品结构化比例做了严格限定,但新规中定义的分级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北京某新锐私募市场总监表示,“在目前市场使用的安全垫模式中,某一类份额对另外的份额做风险补偿,但在收益端确是平等分配收益的,这种模式是否符合资管新规,后续能否沿用,也是业内比较关心的问题。”(证券时报 吴君)

资管新规鼓励私募创新

私募+银行 创新合作迎来新蓝海

近日,被业内人士视为资管领域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正式落地。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此次资管新规正式稿的发布,为私募基金提出更严格要求的同时也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带来重大利好银行与私募之间的合作也将迈上新的台阶。

与去年11月17日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在私募基金方面也有了一些调整:如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放宽了部分类型私募产品的分级设计,明确了私募基金适用专门' 法律法规,鼓励私募基金的创新发展等。

利好私募机构

' target='_blank' >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 target='_blank' >杨玲分析称,《指导意见》中提到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缓解此次资管新规对市场的短期冲击,让市场有一个平稳过渡的过程,另外,《指导意见》以鼓励性的方式激励金融机构提前完成,也有效缓解了市场对监管的短期紧张情绪。前海开源基金' target='_blank' >杨德龙也表示,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延长到2020年底,利好股市,有助于缓解短期市场的资金挤压效应,利好市场资金面。

《指导意见》中规定,“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对私募股权行业来说,新规之下,其原有的交易结构将面临较大调整,新的、更健全的交易结构模式有待开发。

《指导意见》还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且“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也就意味着,明确允许银行委外资金或其他资管产品投向私募基金。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此前私募不是持牌机构,大多只能用通道模式跟银行合作,《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法规支持,银行与优质私募之间的合作也将迈上新的台阶,这对私募机构是重大利好

鼓励私募创新发展

与公募基金有所不同,私募基金在近几年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7年年底,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2446家,实缴规模达到11.1万亿元,在过去3年的年化增长率分别为64.4%和95.3%。伴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的治理和风险防范也十分重视。

“随着各类资管产品和主体的发展壮大,强化监管,统一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已是大势所趋,”重庆一家私募基金公司顺势创行对此分析称,“优胜劣汰也是每一个行业发展的趋势,私募类产品向正规化发展的进程中,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同时,新规的推出也维持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另外,《指导意见》对私募合格投资者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进一步提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对此,有私募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高,此次对合格投资者的进一步要求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市场秩序,让不同的合格投资者选择更合适的理财产品,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规范私募机构的募集行为。

在《指导意见》中,记者还发现了资管新规对于私募基金的极大鼓励。《指导意见》表示,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 target='_blank'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 target='_blank' >胡立峰分析称,与公募基金成熟业态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基金业态,是在最近几年急剧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基金业协会开展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爆炸性发展,此次《指导意见》也给出了极大的发展空间,鼓励私募基金创新发展。(证券日报 王明山)

(责任编辑:邵一迪 HF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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