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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瑾璞: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明确现有部门监管职责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和讯消息 2013年7月10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表示,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理念,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必须尽快明确现有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他是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作出如上表示的。 焦瑾璞指出,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的电子消费领域,将来人人都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但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它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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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 银行消息 2013年7月10日,' target='_blank' >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 target='_blank' >焦瑾璞表示,'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理念,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必须尽快明确现有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他是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作出如上表示的。

焦瑾璞指出,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的电子消费领域,将来人人都可以成为金融消费者,但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它与高技术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加大,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的风险也日益暴露。

他强调,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的保护,应关注四个问题。

第一,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 法律制度框架。目前我们国家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缺少上位法,更没有专门针对业务的法律内容。因此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应实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第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理念,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要必须尽快的明确现有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既包容创新,又确保监管到位,同时应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法律都是有滞后期的,必然有一段的监管空白期,这个空档期更容易出问题。

第三,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金融产品和服务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产生分离。

他介绍称,央行金融消费权益局已开通西安、武汉和上海三个地方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63。开通两个月来,初步统计有大约200多件有效投诉。其中,关于第三方支付的投诉超过40%。下一步央行金融小权益局还要开发网络12363.org,在网络上进行投诉。

第四,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应针对目标群体,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焦瑾璞表示,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是没有原则的保护,没有边界的保护。在风险提示充分的情况下,你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在最近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冷静期的概念也适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方面的。要督促引导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处理好营销和教育的关系,强化教育职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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