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曹蓓
28日,' target='_blank'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 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指引》主要修订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补充完善商业银行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要求其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二是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修订后的《指引》分为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从四个方面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内控管理:《指引》补充完善了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内控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改进其内控设计与运行。
《指引》单设章节,从内、外部两方面提出内控监督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强调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此外,还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员工管理、新机构设立和业务创新等提出了提出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要求,没有针对具体业务的章节和条款。
“《指引》出台实施十余年来(2002年印发,2007年修订),对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其他监管法规制度的出台,原《指引》部分规定和要求已难以适应银行业改革发展与监管工作实际,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如部分条款在银行业务发展后难以执行,部分条款与新的监管要求不一致,部分内部控制要求与银行经营现状不匹配等。
与原《指引》对银行的一些业务或环节做了详细的操作性规定不同,修订后《指引》只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员工管理、新机构设立和业务创新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没有针对具体业务的章节和条款。
“近年来,我国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涉及金融市场、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电子银行等多个条线,《指引》无法覆盖所有业务,若从具体业务角度进行规范难以跟上业务的发展变化。”银监会称,“从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看,自2002年原《指引》发布以来,银监会已对授信、资金业务、理财业务、' 银行卡业务、信息科技等商业银行各主要业务条线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指引或办法,《指引》再行规定容易引起重复。”
银监会还指出,从立法导向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承担着防范风险的首要责任,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开展经营的前提,控制过程应体现商业银行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更应体现导向性、原则性要求。
(曹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