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单位《关于商贸城分社拟开业的请示》(容农信联〔2016〕8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贸城分社开业,该分社营业场所:河北省容城县南张镇西野桥村商贸路5号。机构名称: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贸城分社。
二、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贸城分社业务范围:应按照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部授权的业务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三、你单位应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持本文件及申请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贸城分社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联社要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保定银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保定银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2017年1月6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保定银监分局关于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贸城分社开业的批复》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