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请示》(DPCAFC(2016)第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以下业务:
接受承租人汽车租赁' 保证金;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人民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四)从事同业拆借;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银监复〔2011〕183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作废。
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北京银监局报告。
此复
2017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北京银监局关于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