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银监复〔2017〕4号
沁源县长青村镇'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请示》(沁长银筹〔2016〕4号)、《关于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沁长银筹〔2016〕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核准《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该行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住所(营业地址)为:沁源县胜利路102号(新天地商业步行街2楼)。
三、核准该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 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 target='_blank' >王红芳、郑鹏、张紫薇、张菊萍、邱树中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王红芳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郑鹏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张紫薇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助理兼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马征征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部负责人任职资格。聘任文件应及时抄报我分局。
五、该行开业后,接受属地银监办监管,按要求向其报送各类报表和报告,邀请属地银监办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案防分析会等会议。
六、你筹建工作小组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本批复、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七、该行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工商、' 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八、该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且未按要求提交开业延期报告,本批复相应核准事项失效,由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长治银监分局
2017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张倩 HF006)和讯网今天刊登了《长治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沁源县长青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