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浙江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加强' 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函》。提示函称,近年来,辖内城商行和民营' 银行通过引入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或者与' 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以下统称互联网联合贷款),扩大了业务场景、增加了客户引流渠道、推动了业务发展。但是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因此,浙江银保监局对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提出了几点要求。
一、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二、立足当地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三、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以下是文件原文:
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函
各银保监分局,' target='_blank' >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近年来,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通过引入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或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以下统称互联网联合贷款),扩大了业务场景、增加了客户引流渠道、推动了业务发展。但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为此再次强调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要遵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浙江银监局和宁波银监局关于印发》(浙银监发〔2013〕20号)等文件中的相关监管要求:
一、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二、立足当地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三、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9日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