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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明禁“夸大”、“虚假”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晨报记者刘畅报道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强调券商在推广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提示风险,严格禁止夸大预期收益等不实做法。两“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目前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对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细则”中明确规定:证券公
外汇期货股票比特币交易晨报记者刘畅报道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强调券商在推广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提示风险,严格禁止夸大预期收益等不实做法。两“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目前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对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细则”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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