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群众计生奖励权益
●历史遗留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发放一次性计生奖励补助金。
昨天下午,广州市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落实城镇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问题,认真讨论了广州市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原则通过《关于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历史遗留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计生奖励补助金,按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广州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每人每月150元由政府发放的奖励金。张广宁指出,要从关注民生、解决民忧、促进和谐的高度,积极解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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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以解决一次性奖励问题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意见》提出,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是《意见》要解决历史问题的受奖励对象: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奖励补助金按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标准执行。奖励补助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政兜底解决。1998年以前,在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参照《意见》具体规定,个案解决。
从明年1月1日起,广州将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具有广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享受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本人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符合条件的。但已按照计生奖励政策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享受了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不再具有广州市户籍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过计生奖励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人员、企业失业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的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张广宁强调,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对于历史上积极响应国家计生政策,为国家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的群众,一定要尊重并确保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奖励权益。为了更好落实中央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广州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偿,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体现了国家宏观利益与家庭的微观利益的统筹兼顾,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实现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也是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举措。关注计生家庭的利益,就是关注民生。当前,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仍然与生育政策有一定的差距,人口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既是对实行计划生育行为的鼓励,也可以缓解这些家庭在养老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实行了计划生育在社会上受尊重,生活上有帮助,经济上有实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有利于促进“首善之区”建设。去年5月,市委、市政府实施“惠民66条”措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得到了实惠。今年市委、市政府又推出惠民“补充17条”,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覆盖面。广州市在这个时候推出人口计生奖励新政策,有利于推进“首善之区”建设,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新鲜的经验。计生部门要根据各部门在会上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尽快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各区县级市要各司其职,做好宣传和相关工作,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