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法庭审理认为银行在对收费项目变更时,已履行了公示告知手续。另外,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有相关法律依据,是正当的服务收费行为。
不满中国银行收取年费,律师孙先生挑战"行规",与中国银行对簿公堂。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先生败诉。
孙先生称,2004年他在中国银行西城支行办理了一张长城电子借记卡,当时银行没有说要收取年费。2007年12月,孙先生发现,从2005年起银行每年收取了他10元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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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认为,银行未征求其同意,且未告知就划走年费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他将中国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归还划走的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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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西城支行称,孙先生在办卡时已约定,双方应当遵守《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银行收取年费也已经向银监会和相关部门报批。2005年,中国银行在媒体和营业场所发布公告,每张借记卡每年将收取10元年费。
法庭审理认为银行在对收费项目变更时,已履行了公示告知手续。另外,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有相关法律依据,是正当的服务收费行为。法庭没有支持孙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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