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
开发商拖延不签购房合同
“去年3月我们交了两万至三万不等的定金,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当时开发商称去年6月30前会签订购房合同,7月31日前交楼,但他们却一拖再拖,至今不给签约,甚至不出面解释原因!”在珠江花园 怡景湾售楼部门口,“准业主”李小姐激动地说,与她有共同遭遇的有近30户人家,他们都是去年3月左右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上写明签订合同和交楼具体时间。但到了去年6月底,开发商以“房子还在抵押还没解押”为由,给部分“准业主”发了“延期签署买卖合同的函”。记者看到该函有具体户址,还有认购人姓名,但并没有签署合同的具体时间,且有一句“阁下在认购书规定之日未能签署的,不作违约处理”,记者也没有看到认购者的签名确认。
“我们买房时,该楼盘楼价在6000元~8000元/平方米之间。”李小姐说,昨天,经过近半年的“捂盘”后怡景湾重新开盘,价格已达到1.3万元/平方米,“说白了,拖了半年,房价翻了番,开发商不履行认购书不卖给我们,近30套房就能多赚上千万元。刚刚他们的销售负责人还说我们是傻子,说7000元的价格肯定不会卖给我们,但我们签了认购书在先,有权拿到已经指定的房子。”
数名“准业主”称,他们多次提出与开发商沟通均被拒绝,至今没有任何人出面接洽和说明。另一名“准业主”曾小姐则直言说:“即使我们去法庭告他们,他们也只会被判退钱或者赔很少的损失,他们吃准了这一条。”
“我们不做任何解释!”昨日,记者提出采访售楼部相关负责人时,工作人员以“负责人不在”回绝,甚至不愿提供负责人的电话。
律师:
开发商要赔付双倍定金
对于开发商的所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丁一元律师表示,如果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是“定金”,那么它属于书面约定,是受合同法担保的,如果一方违约则要赔偿双倍定金,还要承担对方一定的损失。如果开发商的所为含有欺诈行为,属于恶意磋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订金”,则是一种预付款的形式,那么违约一方则要返还订金,然后支付一定银行利息。
“近30名市民说签订的认购书里写明是定金,那他们能获得至少双倍返还的定金。”丁律师表示,买房者肯定更希望拿到房子,但毕竟认购书不是最终合同,不能拿到差价补偿,“我们只能对开发商的诚信及道德进行谴责,但如果开发商不在乎名誉和诚信,那么这些买房者拿到房的机会相当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