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笔者认为,该分红指引亮点颇多,对于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回报率有积极意义。但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铁公鸡”居多的现状,管理层还应推动红利税尽快免征,使广大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不再由于缴纳红利税而产生亏损。另一方面,应推动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的频率,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
分红指引5大亮点
1,明确股利分配政策,增加投资者股利回报可预见性
在现金股利分配政策方面,指引规定了4种可选择的股利分配政策: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并要求“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披露未来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如果这一条款能得以落实,那么,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将会得以规范化、透明化,采用固定金额、固定比例以及超额股利政策的上市公司将会大幅增加,这将增加投资者现金分红回报率以及现金分红回报的可预见性。
2,不分红、少分红公司面临信披监管,对现金分红比例要求大幅提高
对于有未分配利润,但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股利支付率低于30%的公司,指引要求其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有关事项,包括要求其独立董事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这一条款以及前述条款表明,未来上市公司中的“铁公鸡”将在信息披露上面临更多的监管。
另外,指引对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的监管要求实际上也显著提高了: 2008年10月9日,中国' target='_blank'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文件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也即三年现金分红之和占三年净利润平均值的比例不低于30%,这一标准实际上要求每年的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为10%左右。而本次的分红指引规定,现金分红占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实际上,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的要求大幅提高了。
3,引入现金分红激励措施
指引规定,股利支付率不低于50%、且现金红利与当年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同时,通过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使投资者能够合理预期上述两项指标可持续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并购重组方面将获得“绿色通道的待遇”;并在公司治理评奖、上市公司董秘年度考核等事项中酌情获得加分。
上交所在确定上市公司治理指数、红利指数及其他核心指数样本股时,将上市公司持续现金分红水平或社会公众股东对其现金分红政策的满意度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4,鼓励回购,回购支付的现金视同为现金红利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 股票 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实际上等同于现金分红,因为最终都是回报给市场投资者。而且股票 回购规避了红利税。上市公司直接回购股票 是不需要交红利税的。因此,在有红利税的市场环境下,当蓝筹股处于低估值状态时,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优于现金分红。
5,指引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 股利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如此政策得到落实,一些上市公司单纯地玩送转股游戏,以送转股替代现金分红的行为,将受到抑制,而那些缺乏现金分红能力、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的垃圾股将无法再玩高送转游戏。这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抑制市场过度投机和内幕交易行为。
“铁公鸡”积习难改,应推动免征红利税
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主要方式,然而,A股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在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方面表现消极、“铁公鸡”形象突出。A股上市公司“铁公鸡”现象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不分红、少分红公司居多:截至2011年底,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共1389家,2011年度不分红公司与股利支付率低于30%的公司二者合计1098家,占全部主板1389家上市公司的79.1%;二是分红频率低、仍以年度分红为主,迄今尚无一家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三是分红时点能拖则拖、久拖不决,很多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现金分红方案拖至下一年度的七八月份才实施。
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馈股东的主要方式,然而,大多数二级市场的投资人却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漠不关心,一些投资人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将现金分红方案修改为送转股方案。
个人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须扣缴红利税,造成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市值损失,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收益率低以及投资者对现金分红收益理解上存在偏差等使得广大投资者对现金红利不屑一顾。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监管当局通过完善制度建设、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分红政策固然重要,但同时也应推动红利税尽快免征,使参与现金分红的投资者不再由于缴纳红利税而产生亏损,让投资者得到切实的分红回报,从而提高投资者参与现金分红的积极性。
只有当二级市场广大投资者重视、关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回报,并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监管当局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现状,从而引导、培育股票 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详见笔者“治理‘铁公鸡’需双管齐下”一文)。
推动季度分红、为' 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创造条件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该规定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目前仍然仅实施年度现金分红,只有极少数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分红,迄今为止,尚无一家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
在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退休基金、教育基金、慈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主要投资者,这些基金在向市场投入资金的同时,也需要持续的现金支出,股票 年度现金分红显然不符合其持续的现金支出需求,季度分红更符合这些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在' 美国股市,很多上市公司持续多年不间断实施季度现金分红:
如今年4月,杜邦公司宣布将其季度股息上调5%,这是该公司自1904年四季度以来连续100多年保持按季度现金分红。4月26日,' target='_blank' >埃克森美孚公司宣布,从第二季度开始将其季度股息上调21%,埃克森美孚表示,这已是其连续第30年上调股息。美国一些上市公司长期坚持季度分红、且分红金额随' 业绩增长而不断提高。
今年以来证监会多次表示,要推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需要定期支付退休金。因此,在推动养老金入市的同时,管理层不仅要推动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回报,而且,有必要推动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以满足养老金等长期投资者的持续现金支出需求。如果没有持续、充裕的现金红利收入,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就只能靠卖股票 度日,也就无法成为股票 长期持有者。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是持续的,除了少数公司业绩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现金流集中于某一时点到账,大多数企业的利润、经营现金流是持续获得的,对于盈利特征稳定、具有持续自由现金流量的企业,实施季度现金分红符合股东和企业的利益。
集中于年内某一时点实施年度分红,对于自由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持续的现金流入可能会造成大量资金长期在账面闲置、吃活期利息,而对于自由现金流并不充裕的企业而言,在分红日企业需要一次性准备巨额资金,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因此,无论从投资者的角度还是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
完善现金分红制度和流程,推动现金股息适时到账
此外,笔者注意到,与深交所相比,上交所上市公司现金红利实际到账日明显滞后:深交所公司分红除息当日红利资金即到账,而上交所公司除息后往往延后数日甚至一个多月红利资金才能到账。如中' 石油今年分红除息日为2012年6月7日,派息日却为2012年7月12日,现金红利延后35天才到账。
中石油本次分配方案为10派1.6462元(含税),以其1830亿总股本计算,本次派息总额高达301.25亿元。问题是,在6月7日中石油股息除息日,301.25亿元现金分红款项是否已从中石油账面上划出?如果该笔分红款当日并未从中石油账面上划出,那么,显然不应将6月7日设为中石油股价除息日,将投资者持有其股票 的股价作除息处理,股息款项根本没有支付,凭什么对股价进行除息?如果该笔巨额分红款项已于6月7日从中石油账面上划出,那么这笔巨款在此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究竟滞留在哪一个环节?其占用巨额分红款项的依据何在?是否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上交所有必要分析上市公司股息到账延后的原因,从制度、流程上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