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1月,某运输公司为一辆自有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一年,并交纳保费。同年5月,运输公司驾驶员驾车外出,途中驶入逆行道,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轿车被交警部门扣留,经检测为制动和灯光不合格,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为处理这起事故,运输公司花费了6万余元。
事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而运输公司的肇事车辆虽已投保,但制动和灯光不合格,运输公司未尽被保险人之义务,因此拒赔。双方闹至法院,经调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最终驳回运输公司要求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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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案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相关保险合同,确系双方真实表示,应为有效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虽已尽支付保费的义务,但并未使投保的车辆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制动和灯光不合格),致使驾驶员在行驶中与摩托车相撞,对事故负起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据此,本案中运输公司确实未尽被保险人应尽之义务,保险公司拒赔并无不当。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参加财产保险后,人们可以在财产遭受损失时获得经济补偿,但保险并不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发生。由此,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减少或避免事故发生,防止财产损失,对于保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都有重要意义。为促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预防保险事故发生,一般情况下,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都要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则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同时,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会加重、费用会增加。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依法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本案提醒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哪怕车辆已投保相关险种,亦不应放松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以免因未尽维护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公司依法拒赔,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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