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昌2008年开始炒股,亏了不少钱。去年5月,结识了“股神”赵峰(化名),赵峰原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后来辞职成为职业股民,他也帮朋友代炒股。
陈友昌与赵峰达成书面协议,由陈出资18万,由赵代炒股,为期一年,赚了钱,赵峰抽取盈利的10%作佣金,赵承诺到期本金少于12万元,由赵赔差价。
今年1月,陈得知赵炒股亏了,18万本金只剩15万,但赵峰一再表示,春节过后,大盘会上涨,要陈友昌“沉住气”。
今年5月,一年的期限已到,陈友昌的本金只剩下8万元,他便要求赵依据两人的协议,赔偿4万元的损失。
赵峰却说,这个协议当时订立就不公平,因此拒绝赔偿,两人为此扯了半年多的皮,依然没个结果。
【律师说法】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周国卿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因此,陈友昌若是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有保底条款,则无效。
但这份协议的双方是两自然人,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违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则、显失公平的保底条款无效。但保底条款是由赵峰主动提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赵峰,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