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市民在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过程中,可能会听到“买者自负”这样的概念。据省银监局法规处介绍,“买者自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准则,含义是购买者从购买行为中获利的同时,也要自己承担购买的风险。卖方假定购买方在购买决策形成以前,对所购产品已经做了充分调查,但卖方也必须对产品已知的风险进行适当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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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说,“买者自负”就是投资者的自我约束。金融业的买卖纠纷通常是因为买者对所买的产品存在很大的误解。所以,如果市民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可以先自问自答三个核心问题:我买的是什么东西?有风险吗?我能承受这些风险吗?
如果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心存疑问,那么市民可以现场咨询银行的有关人员,或咨询一些专家,或者自己深入学习。如果市民在没弄清这三个问题的情况下,还执意购买,那么此举的性质相当于赌博。
当然,买者自负并不代表金融机构不用负任何责任。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产品的卖方,必须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并很好地履行尽职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要求给予尽可能大的透明度,并能够提供简单的宣传手册用以说明所销售金融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零售客户销售产品时必须遵守“匹配客户”的原则,也就是说卖方在销售过程中有义务确保所售产品适合投资者的真实需求。第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投资者的资金单独存放在一个合法账户或者托管账户,这是用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因为金融机构自身出了问题而遭到侵占。第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出现合同纠纷时要公正地对待投资者。
买方自负对监管机构同样也有要求。监管机构的职责是服务于公共利益,所以需要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并关注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与金融行业自律一道,监管机构还负有教育投资者的责任,一起保障金融市场有效、透明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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