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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相热议:拍卖街道冠名权好不好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话题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拍卖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商业行为。在武汉等地已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对此,你怎么看呢? 观点 贵州 易德模:街道的冠名,涉及到人文景观、居民住户、社区发展,事关民生,非同小可,霸道不得。地名有偿命名制度,需要多多研究、完善细节,切不可随意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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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拍卖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商业行为。在武汉等地已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对此,你怎么看呢?

观点

贵州 易德模:街道的冠名,涉及到人文景观、居民住户、社区发展,事关民生,非同小可,霸道不得。地名有偿命名制度,需要多多研究、完善细节,切不可随意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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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辽宁 王毅:协议拍卖形式的冠名就是一次花钱买来的结果,根本不可能一买永逸,肯定要有改变的时候。所以,被冠名的街道能否永远都叫这个名字,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与其这样还不如不去拍卖命名。

广东 王锦南:拍卖街道名,很容易把街道与其历史割裂开来。事实上,街道名一旦拍卖,就会让街道内的一切单位或个人都打上了这个获得冠名权的企业的烙印,这会让人感觉到,这个街道内的所有(包括政府机关)都是这家企业的附属这样的感觉会不会很怪呢?

河南 孙 岩:拍卖街道冠名权至少应有“四忌”:一忌对冠名街道不加甄别;二忌对竞拍企业把关不严;三忌街道名称过于随意;四忌街道名称反复无常。

江苏 杨国栋:冠名权一般有出让年限,要是年限到了企业不肯续约,不肯吃亏的政府肯定会改地名,但地名的频繁变动必然会给附近的居民和商家带来不少麻烦,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都得变更,生活和工作都会有诸多不便。这些社会成本又该由谁来埋单呢?

贵州 郑复华:在为地名命名的时候,听一下公众的意见,把是否方便公众的生活习惯作为命名与否的标准。如此一来,才可能在地名有偿命名和公众约定俗成的习惯之间,找寻到一个让双方都能够达到平衡的合理结点。

贵州 陈蔚辰:不是所有的公共设施都可以出售冠名权的,以街道冠名权为例,拍卖后势必涉及周边居民、经营户今后的证件地址、联系方式等现实问题,所以城市经营中,出售城市资源冠名权只应该适用于广场、桥梁及不给民众正常生活带来麻烦的' 公益设施。

拍卖冠名权得不偿失

拍卖街道冠名权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很多,可说是得不偿失。

首先,街道命名应该以方便几代人的出行和日常生活为主要目的,而以企业的名称来命名则很难确保地名的稳定性。因此,政府单方面决定拍卖冠名权,不仅仅剥夺了民众对公共资源管理的参与权,而且会造成地名管理的混乱,给百姓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其次,地名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也是历史文化积淀和传承的结果,折射出一个城市的历史与文化,或反映当地的风土人情等,这不是随便哪个企业的名称就可以替代的。

另外,拍卖街道冠名权的做法会影响到城市招商引资的整体规划。据悉,上海市在开发浦东时也曾采取过类似的做法,但后来才发现,一条路以某家企业冠名其他大公司就不愿进驻。而广州之所以从2008年开始就不再允许以企业名称冠名市政道路,除了考虑到企业破产等会带来种种负面影响外,也是因为一些企业冠名的道路,对其他投资企业没有吸引力。(辽宁 程绍德)

所冠之名必须经过筛选

我们都知道,凡拍卖都是以价格取胜的,谁出的价钱高谁就是当然的买主。而像广场、街道、新建筑的冠名权却是特殊的商品,不能简单用价钱一个标准来衡量,要做一定范围内的筛选和考量,因为这些场所是涉及面很广的公益建筑,命名当然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决不能太过随意,一旦出现不协调闹出笑话,都是得不偿失的。

拍卖冠名权本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不可推广到各个行业和领域,适当限制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比较庄重严肃的话题,就不能当做买卖来做,更不能当做儿戏来玩。如果一个新建的广场被命名为“张老三臭豆腐广场”,那岂不成了笑话?毕竟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卖的,即使要卖,也要看看是什么买主,只看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的做法是短视行为,绝不可取。(江苏 付善海)

拍卖冠名权是双赢之举

众所周知,街道名称传播使用率高,冠名权是很好的宣传载体,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在全国其它地方以企业名字冠名的街道不胜枚举,很多已经成为城市亮丽的风景线。依笔者看来,拍卖街道冠名权实乃双赢之举,一则,企业可以借助冠名街道扬名天下,提高公众的认知度,扩大企业的影响力。二则,拍卖的款项,可以用来改善当地人居环境扶危济贫,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由此看来,拍卖街道冠名权乃双赢之举。

然而,拍卖街道冠名权不能唯利是图,一哄而上,要认真甄别筛选具有社会爱心的企业。对于承载厚重历史的街名,还是要尊重历史,不能为了蝇头小利摒弃历史。另外,街道名称不同于其它名称,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街道名称不能三天两头的变换,为“利”而改名,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不便。(河南 铭涛)

经营城市的有效形式

不可否认,通过拍卖街道冠名权,募集资金用以建设和发展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对于企业来说,拍得冠名权的无形资产难以估量,有益于企业的发展。

地名冠名权是城市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公开拍卖地名冠名权,多渠道地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冠名权拍卖是商业运作中一种比较新颖的形式,盲目崇尚广告效应显然不可取。政府应当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冠名权这一无形资产的竞拍,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好城市无形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湖北 张西流)

拍卖的两个前提

和人名一样,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也需要有一个好听的名称,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公共设施都是地名管理部门或根据历史渊源设定,或人为地冠上一个名称。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迅速,新设路名、地名等越来越多,开放街道冠名权是一种新创举,可以让地名更加多元化,同时也能够通过拍卖冠名权募得资金。

不过,拍卖街道冠名权和商业拍卖有本质的不同,毕竟街道冠名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涉及到民俗、文化以及社会认知等各个方面,所以在拍卖之前,必须设定一个相应的门槛。不能出现有钱就可以随意命名的情况,对即将拍卖的街道、道路等冠名情况要有一个大概的范围,尽可能与环境适应,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就即将拍卖的冠名征求社会的意见。同时,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不是哪一个人的,对于拍卖冠名权的所得,必须用在城市建设或其他需要投入的方面,这部分的资金使用要做到财务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湖北 董刚)

当以民意选择为前提

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属于“公共财产”却不是“公权财产”,因此,体现其公有属性的前提,应做到对共享权人的集体尊重。在命名上,更多应体现民意的取向,比如取什么名都应当广泛征集各方代表,特别是公共设施的长期受益人的意见。如果不考虑公众的感受,借用公权力任意拍卖,其实是一种公权滥用,对公众的利益也是一种损害。

所以,公共设施命名商业化还是公益化得由公众来决定,如果大多数都同意,那么公权力作为执行者,必须按照公众的意愿行事,进行具体的商业化运作;如果公众不赞同,或者是少数人同意,大多数人反对,那么作为公权的政府部门,就无权擅自对公用设施和住宅区进行冠名权拍卖。在征求意见上,可以采取开代表会或全体大会进行票决,以达到对民意精确统计和最大尊重。同时,拍卖所得如何分配,如何使用,也应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尽量安排维护、更新和保养所命名的公共设施,以达到良性循环,长期发挥作用的目的。(四川 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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