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 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 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 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