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日报讯 (记者/盛正挺通讯员/洪宗健)《第三者商业' 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但如果驾驶证刚刚过有效期,未来得及更换新驾驶证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呢?三水日前就发生了这样的案例。
李先生持有“C1”驾驶证,有效期从2004年5月21日至2010年5月21日。他本应在6个月前更换新的驾驶证,但由于工作太忙忘记了。6月5日,李先生不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程先生正常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三水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违反交通信号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先生至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而且驾驶证在超过有效期一年内仍可以换证,' 法律并没有规定驾驶证在未换证期内为无效驾驶证。因此,李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不能等同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程先生的损失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程先生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三水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