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女士将ADSL上网套餐由包月改为65元/50小时的业务后,网费突然莫名变得很高。邢女士将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高额网费2665元,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邢女士说,她以前使用的是网通ADSL包月服务,每个月的电信费用在140元左右。后来因为在家上网时间有限,座机也使用较少,遂于2007年8月中旬将业务改成了65元/50小时。直到去年10月,她去银行缴费时发现9月份的ADSL网费畸高,达833.5元,而且不缴清费用还不能查询上网明细。
“此后,我多次和网通公司联系了解高额网费产生原因,但没有得到正面回复。10月底,网通违反规定单方中断了网络。11月8日,我再次查询自己10月的ADSL网费,发现10月网费更是高达1689.9元。”
因为不缴费就无法停机,邢女士又将宽带改回了包月业务。可是网络服务仍然处于中断状态。为了避免因欠费进入“黑名单”,邢女士只好缴纳了9月、10月两月的高额网费以及11月的包月网费141.1元。原告为了继续使用网络服务,缴清了上述九十月份的上网费以及11月份的上网费141.1元。
邢女士认为,网通公司没有对她突然出现高额网费进行提醒,违反了电信条例。由于延误解决问题,又造成第二个月的高额网费,网通公司应予返还。而她去年11月的网络已被中断,包月网费不应收取。邢女士还要求网通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北京网通在法庭上答辩称,邢女士自行安装了路由器,由于不了解操作方法,没有及时断开,才造成一直联网费用超时。因此高额网费是邢女士自身原因造成的,公司收取邢女士的网费合法,她要求返还3个月的网费,公司不能接受。“电信条例规定,电信经营者发现客户出现巨额费用时,应尽可能迅速告诉客户,因此电信经营者发现问题是通知客户的前提,在此案中网通并没有发现其巨额费用,因此不违反规定。而邢女士声称网通违规停止电信业务,但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