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不过,实际生活中,有时候受益人要顺利拿到保险金却并不容易。
擅自变更受益人2009年8月,邱先生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一款人身险,受益人是其妻罗女士。去年5月,邱先生因工伤意外身故,罗女士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保险金已由邱先生的单位领取,理由是企业与保险公司曾另签协议,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由投保人领取保险金”。对此,罗女士并不认同,遂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罗女士最终获得了理赔。
经济危机中保护金钱才重要 黄金才是金钱巴菲特索罗斯理财秘诀 银行理财产品 收益稳健一枝独秀 风险 上述事例中,保险公司的做法有悖' 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上述事例中,原受益人为罗女士,但邱先生的单位与保险公司另签协议,属于擅自把企业变更为受益人。鉴于《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由于未经被保险人(邱先生)同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当属无效,因此不能拒付罗女士保险金。
“法定”受益人起风波2008年,茅先生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50万元意外伤害险,填写保单时,他随手将受益人写为“法定”。去年初,茅先生与妻子分居,儿子由他的父母照顾。今年2月,茅先生因交通意外身故。事后,保险公司决定赔付,但在受益人的认定上遇到难题。茅先生的妻子认为自己是亡夫的“法定”继承人,茅先生的父母则认为茅妻日后会改嫁,将来可能要由他们抚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两位老人。双方闹至法庭,最终法院裁决茅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遗产,由其妻、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等额分割。
生活中,不少投保人会在受益人栏中随手填写“法定”,由此引发不少家庭纠纷,这就提醒人们在购买保险时,应明确“指定”受益人。虽然“法定”和“指定”仅一字之差,从字面看都是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两者有质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这一点投保人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