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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收费主体合一 VOD行业争端破局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在KTV里面,每点一首歌曲都将被点歌设备记录下来,随后收取版权使用费,以0.12元/首计算,经过KTV经营者、管理部门之手,“部分的”进入唱片公司的口袋。这种情形将指日可待。 9月4日,本报记者获悉,VOD(点歌设备)生产商们已经拿到协议文本,将在一周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一起,签订“三方协议”。 “由音集协提供内容,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提供管理,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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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里面,每点一首歌曲都将被点歌设备记录下来,随后收取版权使用费,以0.12元/首计算,经过KTV经营者、管理部门之手,“部分的”进入唱片公司的口袋。这种情形将指日可待。

9月4日,本报记者获悉,VOD(点歌设备)生产商们已经拿到协议文本,将在一周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一起,签订“三方协议”。

“由音集协提供内容,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提供管理,VOD生产商实施。今后,VOD行业只是收费的中介。”一位接近此事的人士向记者这样描述。

至此,延续数年的VOD行业“侵权”争端、版权局与文化部两个收费主体、按营业包房数与按点歌数两种收费方式,终于有望“和解”。

不过,上述解决方案的执行者、“利益既得者”——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仍是个谜。在多层股权结构稀释之下,文化部持股不过10.5%,股权最终散落于多个自然人手中,其间不乏知名民企企业家,甚至外资。

两个“收费者”

卡拉OK使用音乐、音像作品的版权费问题,在中国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国家版权局与文化部,一直在分头推进自己的“代理收费”系统。

最早有记录的收费始于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营业面积0.07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向深圳等地K歌房收取歌曲版权费。由于定价不高,娱乐场所基本签订了此缴费合同。

然而,2005年国家版权局再次发文,批准成立音集协。与音著协范畴联系紧密,音集协管理的是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据了解,音著协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与中国音乐人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管理音乐作品的版权。

2006年7月,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音集协的筹备组与音著协一起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随后,国家版权局出台了新的版权费标准,按照最高每间包房12元/天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较音著协之前的标准提高数倍,加之此前的“版权使用合约”还未到期,一些KTV场所拒绝缴纳。2008年7月,深圳市版权局版权处处长柳锦功对媒体表示,上述标准经过听证会论证,“现在都没有新的变化和说明”。

与此同时,文化部也在研究KTV侵权问题。它的方案是“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卡拉OK管理系统”)。2007年年底,文化部联合6部委,制定了一份《2008∽2010年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卡拉OK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与版权局“不开业也收费”的标准不同,文化部选择了更“科学”的收费方式。使用安装上述系统的点歌设备后,KTV场所将按基础费4元、每首歌0.12元缴纳版权使用费。

面对两个收费主体、两套收费方式,不少卡拉OK经营场所以此为由,拒绝缴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卡拉OK经营场所相对分散、执法难度大,而其特征是音乐、音像作品主要由10余家VOD(卡拉OK点歌设备)生产商提供。

因此被视为“盗版源头”的VOD厂商,进入监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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