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所在的创投基金符合相应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明年)4月底前,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投基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投资界(微信ID:pedaily2012)7月7日消息,证监会官网公布,为落实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试点政策,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以下为公告信息:
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标准:符合条件者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 />
据悉,为落实该项税收试点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和流程。证监会参照以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在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这一情况。
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所在的创投基金符合相应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明年)4月底前,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投基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
高莉表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可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为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同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支持和配套安排,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为投资界原创,网页转载须在文首注明来源投资界(微信公众号ID:PEdaily2012)及作者名字。微信转载须在文章评论区联系授权。如不遵守,投资界将向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