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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投资者起诉主办券商督导不力,要求赔偿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股转对于主办券商的监管以是自律监管为主,并未涉及法律层面的责任。如果这起诉讼券商被判定担责,或许意味着今后券商开展督导业务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BR /> 6月19日, 一位投资者将和其主办券商告至法院,认为时空客和主办券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这也成为新三板首例,针对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投资者向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提出诉讼的案例。 这起诉讼的结果,将直接明晰主办券商在督导业务中的权责。“如果这个诉讼成立,以后投资者都可以去告了,这会很麻烦,我也在看这个结果。”从事券商督导业务的
外汇期货股票比特币交易股转对于主办券商的监管以是自律监管为主,并未涉及法律层面的责任。如果这起诉讼券商被判定担责,或许意味着今后券商开展督导业务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6月19日, 一位投资者将" 时空客和其主办券商" 东兴证券告至法院,认为时空客和主办券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这也成为新三板首例,针对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投资者向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提出诉讼的案例。 这起诉讼的结果,将直接明晰主办券商在督导业务中的权责。“如果这个诉讼成立,以后投资者都可以去告了,这会很麻烦,我也在看这个结果。”从事券商督导业务的" 李明(化名)向读懂君表示。 一个隐瞒不报,一个督导不力,你们都要赔偿我的损失 在诉讼公告中,读懂君看到,2015年4月7日,这位名叫章韧(原告)的个人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以7元/股的均价买入时空客1万股股票 。直到2016年5月11日,才知道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章韧认为,时空客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及隐瞒不报的行为,而东兴证券则是督导不力,具体控诉见下图: 章韧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时空客之间的股票 买卖合同,并要求时空客退还其股票 交易的7万元及利息5927元(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时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同时东兴证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读懂君联系到章韧的朋友Y先生,他表示自己也是时空客的投资者,“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当然要起诉它们,我相信这是全国的中小股东的心声!” 在交谈过程中,他透露,起诉时空客的并不只是章韧一名投资者,应该还有其他投资者也在起诉。“虽然目前不清楚诉讼胜算的概率,可能要走的路会很长,但我们已经做好了思想准备,哪怕头破血流也会坚持下去。而且我们觉得主办券商在这个事情上也有责任,那到底有没有要等待法院的判决”Y先生说。 此前,时空客实际控制人王恩权挪用公司巨额款项,时空客成为新三板上首个市场禁入处罚案例。截止今年2月17日,时空客账外或有负债合计金额约7893.73万元,其中已经涉诉债务本金、利息及包括本案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在内的总金额合计约不低于2668.84万元;已申报未起诉债务本金5224.88万元。 主办券商是否督导不力业内人士对此看法不一。 主办券商到底该不该背锅? 在投资者眼中,主办券商应该是为其推荐及督导的企业背书,与IPO的保荐券商的职责一致。就像章韧在诉讼书中写的,2014年10月31日,时空客在东兴证券的保荐下…… 此前,股转对于主办券商的监管以是自律监管为主,并未涉及法律层面的责任。如果这起诉讼券商被判定担责,或许意味着今后券商开展督导业务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读懂君请教了高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姜丽勇,他表示,章韧应该认为时空客在有关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如果属实可以认定为交易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欺诈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解释中,证券欺诈需要证监会作行政处罚后投资者才可以去起诉,如果直接起诉胜诉可能性比较小。“一般情况是证监会先进行处罚,投资者可以根据证监会的认定,恰巧在这期间买入股票 才行。也就是说首先要有因果关系,还要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 姜丽勇告诉读懂君。 实际上,读懂君查阅资料发现,东兴证券并未因时空客而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股转也仅对时空客、王恩权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并未处分东兴证券,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东兴证券不必担责? 姜丽勇表示,赔偿义务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本身,承销商也可以,但如果证监会没有认定承销商有责任,起诉券商胜算不大,“不过这个司法解释是03年针对主板做出的,新三板是否可以类推也不好说,因为那个时候还没有新三板,所以这个事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不过,李明对读懂君表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不确定,但正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券商应该担责。 实际上,在新三板现有的监管制度下,主办券商从事的督导业务更像是在为企业背书,因此在审核中,对于存在问题的公司,券商的态度是极其坚决的。“我们券商内核是非常非常严格,曾经接过一个案子也是因为在审核期间发现资金占用行为,而企业没有告知我们,所以我们撤了材料。” 当然,也有市场人士为主办券商“叫冤”。在" 张强(化名)看来,这次事件所反映主办券商在督导业务中的边界问题可能更值得关注。 所谓边界,是指主办券商的督导责任,券商到底该做哪些事情才能免除风险,哪些事情不做就要承担责任,券商的权责需要在法规上进一步明晰。“目前,股转在这方面相对来说比较宽泛。”张强向读懂君表示。 “不能企业出了问题都让券商兜底,权责不匹配,说实际点,券商做一单督导业务才收多少钱。”张强表示。在他看来,这件事情券商是否要担责首先要进行调查,如果券商对企业不管不问,该做的事情都没有做那肯定有责任,如果尽到了督导责任就不应该担责。 张强认为将保荐与推荐业务划等号的理解是偏差的,“投资者对自己投资的企业都不能背书,专门做服务的机构如何背书?什么东西都是有边界的,我的理解是做到了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可以。券商不可能安排人员天天驻扎在企业,也不可能时时把企业的银行流水拿来检查,如果这么做券商是否越界?企业也不会同意”。 这起诉讼的结果,将直接明晰主办券商在督导业务中的权责。“如果这个诉讼成立,以后投资者都可以去告了,这会很麻烦,我也在看这个结果。”李明向读懂君表示。 而当下,督导业务的现状是没多少券商愿意做,这是个赔本的买卖,风险还大。在李明看来,这样的事件对投资者市场和公司来说,都是好事。“未来业务会更加规范,会倒逼券商人员提高水平而进行洗牌,洗牌之后会出现督导费用大幅提高的情况,因为从成本角度来讲券商的成本会更大。”李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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