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租客穆江 (化名)将所租赁房屋又群租给他人,欲从中赚取差价,被业主许扬(化名)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退还所租赁的房屋,并按实际天数支付租赁费。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穆江需腾空涉案房屋交还许扬;并按每月5500元租金,支付实际租赁天数使用费。
2011年9月8日,从外地来沪的穆江与许扬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许扬将名下坐落本市安远路某号的一处房屋,以月租金5500元租赁给穆江使用,租赁期为5年,由穆江支付租赁保证金1.1万元。双方约定除水、电、煤气、通讯及物业管理费等由穆江承担外,还约定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租客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则被视为违约。
可令许扬没有想到的是,穆江在租赁该房屋后,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了案外人王某。而王某接手后又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原三室二厅的房屋布局改为6个单间,分别对外出租。据此,当地物管部门于2011年11月7日通知许扬进行整改。获此房屋又被转租群租的消息,许扬即与穆江、王某联系未获果。同年11月22日,许扬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许扬与穆江于2011年9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穆江应依房屋交接时的现状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原有设施,更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