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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被诉垄断案原告获补偿千元 网友称欲效法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中广网北京10月26日消息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诉中国移动垄断案近日达成和解,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垄断企业被诉垄断的案件中,原告获取补偿的首例反垄断案件。周泽获得中移动的“奖励补偿”1000元,周泽的号也被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 目前周泽已经把诉状贴到上,不少网友表示要效法去中移动“领奖“。 中移动出示1994年“古老文件” 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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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10月26日消息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诉中国移动垄断案近日达成和解,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内垄断企业被诉垄断的案件中,原告获取补偿的首例反垄断案件。周泽获得中移动的“奖励补偿”1000元,周泽的号也被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

目前周泽已经把诉状贴到' 博客上,不少网友表示要效法去中移动“领奖“。

中移动出示1994年“古老文件”

今年“三一五”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周泽以《反垄断法》为据,以消费者身份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国移动”)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包括周泽在内的全球通用户每月收取“月租费”的侵权行为,并退还近两年来收取周泽的“月租费”。

3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周泽的诉讼,并于5月7日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后法院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东城区法院及北京市二中院的庭审中,周泽均诉称,中国移动在中国占有移动通信服务市场超过70%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中国移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不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对作为全球通手机用户的周泽收取每月50元左右的月租费。“我自己买的手机,而且我每个月都为接打电话付通话费。我与中国移动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租赁关系。”周泽说。

针对周泽的诉讼,被告中国移动辩称,不存在对原告附加交易条件和价格差别待遇;移动通信服务市场是有竞争的,中国移动不存在垄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中国移动出示了《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的《'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关于调整移动电话预付费SIM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清20006号)等多份“古老”的文件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全球通资费方案备案的两份通知作为证据。

周泽认为,被告中国移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周泽的移动通信服务收费合法,因为这些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的相冲突,不能成为中国移动收费的合性根据。即使严格执行“最古老”以致都成了“化石”的邮电部1994281号文件,收取50元月租费也应是对所有移动通信用户都收取,现在只收取原告这样的全球通移动通信用户,就是对原告实行价格歧视和附加交易条件的垄断违法。

因促进中移动服务而获奖1000

经过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了愿意接受调解。周泽表示,经过法官分别做工作,出于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中国移动接受调解实际上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周泽遂接受法官建议,与中国移动达成和解协议。在中国移动同意周泽携号转为不收取月租费的移动通信服务并以“奖励”名义支付周泽的1000元补偿后,周泽申请撤诉。“其实就是给中移动一个台阶下,奖励的名目就是我促进了中移动的服务。”周泽笑称。

法院在裁定准许撤诉的(2009)二中民初字第15527号民事裁定书中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周泽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周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泽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泽负担(已交纳)”

据了解,这是《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国内涌现的多例反垄断诉讼中,首例原告获得被告补偿的案件。据周泽介绍,本案承办法官在说服他接受调解条件的过程中表示,无论以什么名义对周泽进行补偿,至少中国移动对其移动通信服务的收费不再显得那么理直气壮。这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

周泽介绍,应网友的要求,他已经晒出了自己的诉讼状。有网友表示,也会依着周泽的瓢去画葫芦,“上中移动领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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