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丽 实习生 杨秀
商报讯 晏鹏将按揭购买的房屋卖给朱磊后,约定由朱磊以晏鹏的名义继续偿还按揭款,但朱磊却逾期未向银行还贷多达53次,导致晏鹏产生不良征信记录,被银行列为黑名单。无奈之下,晏鹏一纸诉状将朱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晏鹏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朱磊购房款,朱磊将房屋交与晏鹏。宣判后,朱磊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之中。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