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据国际金融报报道,2011年3月16日,家住' target='_blank' >吉林白城的宁女士用丈夫齐某的卡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但在当年10月份却发现,80万元存款变成了' howImage('stock','2_000686',this,event,'1770') 东北证券(' 000686,' 股吧)的' 券商集合计划东北证券3号理财产品,同时,80万元也已出现亏损。5月10日,宁女士夫妇委托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向东北证券以及' howImage('stock','1_601939',this,event,'1770') 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发去律师信讨要说法。
2011年3月16日,宁女士到建设银行白城海明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大额存款的利率可以达到6.5%。”宁女士在表示。按照' target='_blank' >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当时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为3.5%,如此高的利率引发了宁女士的疑虑,但银行人员以大额存款有利率优惠为由打消了宁女士的疑惑。
“一方面出于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另一方面我也多次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和海明支行管理人员,在得到其口头保证,不是基金类理财产品,并可以随时取出之后,才签署了协议。”宁女士说。
直到2011年10月,宁某才得知其丈夫齐某账户内的资金购买的是东北证券3号理财产品,购买时每份净值为1.036元,购买金额为80万元,被告知时已经亏损了12万元。截至2012年5月8日,集合计划每份净值0.754元,齐某因为该理财产品已亏损24万余元,亏损幅度超过三成。宁女士表示,在2011年3月16日办理业务时,建设银行海明支行理财人员未对她本人做书面风险评估。而其丈夫齐某表示,他并未授权妻子到海明支行购买理财产品。“当时,我告知银行工作人员所用之卡并非我本人,但工作人员说只要拥有持卡人的身份证即可。”宁女士表示,签署协议之时,由于工作人员的遮掩她并不知道所签协议与东北证券3号理财产品有关,事后,银行也并未将协议副本交给她,最后她只得到一张银行存款回执单。宁女士表示,80万元是他们夫妇用来给儿子买房的资金,而现在亏损三成,买房计划也被搁置。
“建行海明支行与东北证券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建行海明支行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其销售人员张娜故意隐瞒理财产品的性质,让本应办理存款业务的储户错误购买了东北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东北证券3号,并因此遭受巨额损失。”宁女士夫妇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表示。
此外,张远忠认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建行海明支行应承担理财顾问侵权' 法律责任。建行海明支行在以代理人身份为东北证券销售集合理财计划产品的同时,又在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理财顾问服务。而建行海明支行在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储户将存款变成购买高风险的集合理财计划,建行海明支行的行为构成欺诈。
张远忠认为,正是由于东北证券与建行海明支行的共同过错导致了储户的严重损失,因此,东北证券与建行海明支行应当对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建行海明支行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