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日报报道,最近在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包括保本型也包括不保本型)中发现,“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被银行直接在说明书中设定为各种名目的“管理费”,所有权百分百归银行;而在一银行网点,一位理财经理更是“坦言”:“你唯一的选择是不买(银行理财产品),但只要你买,其实各个银行都是这么规定的,你没有选择,也没法说不”。
某国有大行的官网一款期限为87天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其中在“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一项中,银行表述称“在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的情况下,客户最终收益根据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及产品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如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情况下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仍超过约定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银行有权将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而事实上,该国有大行已经在产品概述中明确表示,投资者需缴纳的费用包括理财资产托管费,年费率0.02%;投资管理费,年费率0.10%。
而在另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一款该行当日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风险类型是平衡型(封闭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该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为0.4%/年。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也赫然写着“产品到期,如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超过的部分为银行收取的理财管理费用;如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低于或等于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银行不收取理财管理费用”。
两家银行的收费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是可以看出实质上都是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受益人作出界定,且其界定的结果都一样是银行。
业内人士说,其实这并不是这两家银行的个案,而是“行业惯例”。而在一银行网点,一位理财经理更是“坦言”:“你唯一的选择是不买(银行理财产品),但只要你买,其实各个银行都是这么规定的,你没有选择,也没法说不”。
' 法律界资深人士表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投资者作为资金的所有权人,本应对该资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当然如果管理人对超预期收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也可以适当要求获得回报,但首先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而一旦投资者认可并签署了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银行则将会根据二者的合同关系全部占有该部分收益,投资者等于自动放弃了对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
而一位理财专家则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大原则出发分析认为,“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
银行理财产品也具有信息披露制度。这些信息披露,将会对相关产品的最新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和分析,也是投资者了解自身资金投资情况的最好窗口。但对于银行而言,这些理财产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投资者则无从选择,而一旦中间出现信息了解不及时,风险则由投资者全部承担。
某国有大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银行网站、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一位投资者表示,“其实越是多重信息披露方式,越容易发生信息丢失,因为投资者不知道究竟银行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又不可能每天既上网站、又去营业厅,再查看邮箱”,“最好的方式是投资者与银行直接约定具体的适合自己的通知方式”。
银行理财经理张先生的观点则很明确,“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天上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收益很高又能保本,而且还没有风险,这种逻辑本身就是矛盾的。”
“投资公司本身的资金不如银行,在信誉上也比不过银行,因此发行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上肯定不如银行。”张先生说,投资失败、颗粒无收的教训很多,“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