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竞争对手兜售邮件中商业秘密 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
朱某曾因工作关系,得知了公司配发给王某的电子邮箱账户和密码,出于好奇,他多次擅自登录该邮箱查看邮件。经查,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他非法截获王某等人的电子邮件1000余封。近日,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将朱某提起公诉。
有人兜售公司机密
去年7月,一家塑胶公司的副总经理马某听说有人发电子邮件给竞争对手,声称可向对方提供公司内部往来邮件中的重要信息。为了解真相,马某打听到发布信息的电子邮箱,并和对方联系。
很快,对方就发来回复称,自己掌握塑胶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电子邮件,其中包含公司的商业机密。马某答应对方先支付2000元酬劳,想一探究竟。
几天后,对方发来一批电子邮件,马某大吃一惊:邮件包含了公司新产品信息、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采购计划等。马某发现这些内容应该出自公司负责采购管理的王某的电子邮件。马某感觉到,一定是公司的电子邮件系统和王某的个人通信自由遭到侵犯,于是,他立即报案。
偷看后设置为“未读”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朱某交代,他曾在塑胶公司工作过,在与负责采购管理的王某共事中,得知王某的邮箱账号和密码。当他发现邮件中有关公司采购和管理方面的材料后,便打算通过转发相关邮件到自己的邮箱中,再兜售给他人的方式进行牟利。朱某每次偷看完邮件都将其设置为“未读”状态,使得王某一直未发觉有人偷看过邮件。
此外,朱某还以相同的方式登录过其他人的邮箱。经查,从2003年至2009年长达6年的时间内,朱某多次非法截获王某等人的电子邮件,仅在其笔记本电脑内查获的就有1000余封。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虽然朱某非法获取了塑胶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因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他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被害人的电子邮箱不仅用于工作,也用于私人信件往来,因此,朱某非法截获电子邮件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且时间跨度长、截获数量大,根据相关规定,朱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