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18391752892

工商总局:商家“最终解释权”无效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 目前很多制式合同由于都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难免存在不公平的地方,这一局面即将改变。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3日起实施。《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明文规定:今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新规否定了经营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在制定条款方面也受到了规制,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将减少。
外汇期货股票比特币交易

目前很多制式合同由于都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难免存在不公平的地方,这一局面即将改变。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3日起实施。《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明文规定:今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新规否定了经营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在制定条款方面也受到了规制,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将减少。”昨日(10月2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霸王条款”从此都应无效。

据悉,在2008年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总局第38号令颁布、第86号及97号令修订)。2008年,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上述文件也被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五种权利”: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中消协消费指导部副主任张德志表示,新规定的出台更加深入和推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加强了操作性。“消费者可以更加清晰自己的权益,同时,条款的细化也可避免在出现问题时引发分歧和争执。”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稿件声明】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如需转载或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官网:" http://www.nbd.com.cn
下一篇:

天风证券:淘金5G新基建 智慧路灯有望撬开千亿新市场顺水鱼财经

上一篇:

彭博路径:85%业绩得益于终端销售顺水鱼财经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