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俞佳
晚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网站了解到,本月20日起将施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奖励暂行办法》。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办法规定,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包括滥用食品添加物、使用过期原料、采购“地沟油”等有违食品安全保护等八种情况。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进行确定。事实举报、线索举报奖金分别为货值金额的2%-5%、 1%-2%。单项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举报,经报市食安委审核,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工商部门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可以匿去举报人相关信息,只在相关报批材料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