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维维)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是否应照常给付当年的年终奖?昨日记者获悉,顺义法院审理的一桩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付离职员工四倍基本工资的年终奖。
张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老员工,其于2011年年末辞职。但之后,张先生要求前东家按照劳动合同继续给付自己2011年的年终奖时,却遭到科技公司拒绝。顺义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申请请求,但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庭上,该科技公司提出拒绝支付张先生年终奖的理由:年终奖并非固定性收入,公司从未承诺必然发放,且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公司运营结果、员工考核结果确定,张先生在职期间工作表现欠佳,绩效考评不合格。其次,该公司年终奖的统计周期是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张先生于2011年12月31日离职,公司发放绩效年终奖的时间远在其离职之后。
张先生回应称,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曾明确约定报酬包括年终奖并按年支付,他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虽然辞职,但是这并不影响其应得的2011年劳动报酬。同时,科技公司领导曾试图挽留他的邮件显示,张先生的工作表现优异。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首先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周期,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以及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庭陈述,均已证实年终奖的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再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法院最终酌情以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的四倍计算年终奖。
据悉,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该院经审理后对原判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