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何庆玲)张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老职工自动辞职,并在辞职后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以基本工资的4倍支付年终奖,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顺义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不能以员工已经离职为由拒付年终奖。
此案中,科技公司称,公司不同意支付张某年终奖的理由包括:年终奖并非固定性收入,公司从未承诺必然向张某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要根据公司运营结果、员工考核结果确定,张某在职期间工作表现欠佳,绩效考评不合格。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时间是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末或者第二季度初,年终奖的统计周期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张某于2011年12月31日离职,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时间远在张某离职之后了。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年终奖的计算基数,并不代表年终奖就是月基本工资的4倍。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有明确的约定。首先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周期,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出庭陈述均已经证实年终奖的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张某离职时工作已经满一年,符合考核周期的规定。公司虽认为张某年度绩效总体评价不合格,不能获得年终奖,但该绩效总体评价为公司单方做出,该证据在仲裁时也未出示,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张某考核不合格事由。公司应当在张某离职时付清其年终奖,但因为公司年终奖发放均为次年三四月,故公司不能以张某已经离职为由拒付年终奖。公司认可2011年度的年终奖已经在2012年发放,但是拒绝提交张某所在部门的工资支付记录,法院无法比照其他职工计算年终奖,因此,法院最终酌情以劳动合同约定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的4倍计算年终奖。
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仍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市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