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百道网 / 翻译:林成林
把数字媒体当作实体媒体一样进行经营,属于思维方式中最高级别的不健全。我以前说过,现在还要再说:把电子书等同于印刷版图书进行内容保护的出版社,打的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战争。
就以哈里·波特为例吧;J·K·罗琳没有把哈里·波特书的电子书版权授予任何人,表面上是害怕出现盗版。当然,网上要是发现有哈里·波特书的电子书版,并不是新鲜事;上一部哈里·波特的电子书版,是在印刷版上市之前,就现身网上了。DRM技术对遏制图书盗版一点作用都不起;即使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书书店亚马逊,他们的DRM,数日之内就能破解。
出版社想让电子书循规蹈矩,而电子书实际上总是自行其是,这种不合拍的现象,是一个问题。数字形式的信息不可能越变越贵,不可能越变越难以复制,不可能越变越难以获得。任何想控制住数字信息内容传播的人,都没想明白问题——这当中包括很多图书馆人士。
我们到底保护的是什么?
如克莱·舍基在他最近出版的书《认知盈余》中所说的,“……任何想帮助社会解决管理问题的组织,都必然要保留住相应的问题,因为这种机构存在的关键,就在于社会对管理有不断的需求”。
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其存在的理由是,平衡因经济或者其他问题造成的、在信息获得上的不平等。公众中没有一个成员能有购买全部信息产品的经济实力,因此图书馆就将这种经济上的压力,平摊到公众头上,他们的作用,是既作为代表社区采购信息产品的集体采购者,也作为信息获取的节点。
图书馆显然是在社会中起到管理作用的组织。我们需要好好想想,我们的所作所为,是如何要求我们把相应的问题保留住而不是处理掉的。
模式上的不和谐
一方面,我认为,出版社和作者在数字时代会从免费共享信息上获得收益,DRM以及其他保护机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另一方面,我代表图书馆,认为:电子书和其他数字内容需要保留第一销售上的权利,一如印刷版图书——但我们应该能够以相同的方式出借电子书,应该利用电子书满足图书馆馆际借阅的需求。但是,这种期待,让我有负罪感,因为我犯下的错误,跟我批评出版社犯下的错误,是一模一样的:将信息的数字世界,混同于实体图书世界。
电子书发行模式,是如何打破了现有的印刷版图书的发行模式的?首先,最明显的是,DRM这种模仿实体图书的保护措施,为数字媒介设下重重限制。限制借出数量就是其中之一;数字信息可无限复制,经济代价基本上为零。人们借阅电子文件,为什么还要等呢?答案是,他们不必等。
其次,当内容脱离了载体,图书馆就经常面对设备不完善的问题,不能以通用的方式,以阅读设备中性的方式,传送内容。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完全是内容制造者守着现有经济结构不放导致的。出版社想要不断地挣钱,因此他们在数字内容上施加保护,真正妨碍了内容传播的方便性。
我能看到的、唯一可以解决这种观念不合时宜问题的方法是:第一销售原则不适用于电子书和其他数字内容。也许事实是:数字时代的信息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印刷时代的新事物,不是我们不应该把两者相提并论,而是我们根本就没办法把两者相提并论。
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作者托马斯·库恩指出,当一个科学范式出现转移时,比如从地球中心论向太阳中心论转移,相信不同范式的人,各说各话,彼此实际上不能相互理解,听起来一样的语词,意指完全不同的事物。地球中心论者说的“行星”,不同于太阳中心论者说的“行星”,他们使用这个语词的语境如此的不同,以至于根本无法相互沟通和理解。我们现在可能就是这么一个情况,出版业里说的同样的话,实际上有着完全不同的意思,而对此我们甚至都没有意识到。
超越第一销售原则
对图书馆来说,这意味着什么呢?咱们假定,数字媒体不遵守第一销售原则,并且,版权法继续在政治游说者的推动下不断修改。这就让图书馆获得天赐良机,在电子书授权合同中把自己写进去。这还意味着,我们需要停止使用目前以印刷出版物为基础的运行模式,郑重考虑数字信息的发行模式,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我们需要确定图书馆在这个生态系统中的位置,确保我们签署的授权协议,能够保证我们实现自己的目的。
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只能在数字信息问题上沿用过时的一套观念。未来几年里,随着音频、' 视频、文本、以及互动性不断融合,新媒介不会出现短缺问题。这将导致更为严重的授权问题,因为这种混合媒体与“图书”世界产生越来越多的重叠。现在我们应该重新思考我们的未来了,重新定位和加强我们在信息生态系统中的地位——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争取,在新世界里谋求实现更大程度的、在模式上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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