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证监局调查银河证券
' 法律人士:证券公司当负全责
昨日本报报道的“' target='_blank' >银河证券公司江东中路营业部”客户经理,涉嫌诈骗客户近1000万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也于昨日致电本报,但态度恶劣,并一再声称要走司法程序。那么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对于当事人唐女士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省证监局以及法律人士。
省证监局已介入调查,将做出处理
昨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江苏省证监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受理唐女士900万元被骗事件的投诉,证监局也已派专人介入调查,因唐女士已将银河证券公司告上法庭,故待司法结果出来后,证监局也会做出相应回应,并对银河证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做出处理结果。
当事人唐女士昨日向记者出示了当时银河证券江东中路经理李磊为其开出的《收条》,收条中表明:“今收到唐腊头女士人民币现金玖佰万元整,用于承兑汇票,承诺百分之一收益,于2013年3月15日归还。”《收条》上一并署有收款人李磊的签名,以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江东中路证券营业部 柜台业务专用章”的大红公章印。
对于这一盖有营业部公章的《收条》,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却表示怀疑其真实性,认为这一《收条》是以李磊个人名义开出的,并认为唐女士的经济损失是由于与其工作人员李磊私下操作而造成的。
法律人士:盖公章的收条具法律效力
记者随后就唐女士被骗的遭遇,以及她所拿到的这一《收条》的法律效力,采访了' target='_blank' >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施学斌律师。
施律师表示,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未经营业部批准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私自盖到江东中路营业部的公章的。所以唐女士所持有的这张收条上,可以说,营业部的公章比李磊的个人签名更具法律效力。施律师认为,营业部将公章交予其工作人员李磊管理,李磊在唐女士收条上盖上公章,就代表着唐女士与江东中路营业部成立了相关的合同关系。
在采访中施律师更表示,根据《证券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通常由所属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唐女士也向记者表示,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指派给她的客户经理李磊、陈姗姗向她推销产品的全部过程,都是以江东中路营业部的名义进行的。施律师就此认为,银河证券公司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唐女士的经济损失,还予其近900万元的本金。据施律师推测,唐女士在这场官司中的胜算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