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 周鸿祎名誉侵权案开庭。本案核心,是被告在' 微博上披露的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作伪证一事是否属实。为此,海淀法院从北京市一中院调取了“一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
12月6日,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祎名誉侵权案开庭。关于此案,有几点说明:
一、本案核心,是被告在微博上披露的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作伪证一事是否属实。为此,海淀法院从北京市一中院调取了“一中刑初字第 18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披露了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收受瑞星公司贿赂、炮制冤狱迫害微点公司的相关细节。判决书显示,金山公司在该案中提供了多份假证据,具体见下文(判决书很长,以下仅引用其中与金山有关的部分材料):
判决书第27条:证人李铁军(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他参加过三四次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叫得上名字的民警就是齐坤。其中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
第42条:计算机专家论证会纪要证明:2005年8月27日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会议室召开计算机病毒专家论证会,会议由齐坤主持,参加人员包括XXX、李铁军、XXX,到会专家就论题二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确定ADSL用户62116828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病毒在' 互联网上扩散,与其上网使用同一个公共物理设备DSLAM(有认证功能的路由)的其他15家在今年3—7月间有上网行为的ADSL用户均被感染计算机病毒,是由于ADSL用户62116828在网上传播病毒,造成病毒扩散的结果。
在判决书第55页中,于兵指使伪造证据的主要帮凶齐坤(已被判刑)证明:金山公司病毒检测网络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监测到具体的IP地址段。这些报案材料不属实,都是对田亚葵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补的。
判决书第62页,李铁军也承认:他们公司对病毒的监控只能具体到某个地区,像报告提到具体到某个IP地址段是绝对做不到的。
(注:“ADSL用户62116828”就是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的办公室电脑,该《论证会纪要》成为抓捕田亚葵的关键证据之一。于兵案发后,李铁军在面对司法机关询问时对此作了大量辩解和自我开脱,但事实是,在这个决定微点命运的“827”会议上,金山公司的代表李铁军与他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确定ADSL用户62116828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病毒在互联网上扩散”,并在《论证会纪要》上签下“李铁军”三个字,认可了“基本可以确定ADSL用户62116828传播病毒”的结论。)
第40条: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等证明:2005年7月至8月间,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书面报告2005年五至六月北京市病毒高发等情况。
(注:金山出具的《关于2005年上半年我市爆发病毒情况的说明》,事后成为证明“微点公司散播病毒”的主要举报材料之一。)
判决书第50页:证人张某某(网监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田亚葵案件时他不参与处里的工作,于兵从不通知他开会,所以田亚葵案子是怎么出来的不知道,只有一次东方微点的听证会于兵通知他参加。病毒每年都有,并不是2005年高发,现在看应该是为做这个案子。
第51页:证人赵某某(网监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田亚葵案件前期于兵让他签字他只能签了,后期他不签字。这个案件从来没正式在处里讨论过,是于兵一手抓的,几个处领导都不清楚这个案件。病毒每年都有,其没听说2005年上半年有病毒高发,现在看是为这个事做的。
第65页: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出具的《2005年中国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和《计算机病毒疫情监测月报》、北京江民新' 科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工作说明、江民2005年1月-9月全国月疫情、2005年5月-8月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总病毒统计情况和排名靠前的20个病毒的感染情况表证明: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情况及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2005年病毒爆发及感染的真实情况。其中2005年5月、6月的病毒疫情比较稳定,6月排名前三位的感染数量百分比总体在下降,得到一些控制和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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