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飞象网曾报道福建省出台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http://www.cctime.com/html/2010-12-20/201012191853329285.htm),此“指导标准”将作为福建今后共建共享结算的依据。对此,工信部' 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认为,地方探索“新政”具有示范意义,如试水见效,或加速、扩大三家运营商的共建共享推进工作。
日前,福建省' 通信管理局出台《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办法》和《福建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两项办法,进一步规范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
根据规定,福建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间已书面确定共建共享结算价格的项目,将按已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办法”结算。同时,与行业外第三方开展的共建共享项目可参照“办法”结算,也可通过协商进行结算。
另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工作将遵循运营企业相关财务制度,由共建共享牵头方负责发起,共建共享参与方配合实施,也可由各地市通信行业协会牵头,当地企业配合进行。
据悉,此次出台的共建共享价格指导标准是在综合福建全省各地市价格、平均取数的基础上,由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协商定立。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费用结算流程,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协议将作为今后共建共享结算的依据。
对于地方探索“新政”,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陈金桥表示赞同,他称,“由于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地方做出一定探索尝试,对于目前的政策也是有好处的。”不过,他也指出,最节约时间、最有效率的决策是“由下而上”而非“由上自下”,如此次出台的“办法”是由“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协商定立”,运营商在经济模式上有一个较好的分担机制,会给其他地方的共建共享结算工作带来示范效应,或加速、扩大三家运营商的共建共享工作。
当然,对于福建出台的这项结算办法,“还是要观察最终效果如何”,陈金桥强调指出。
记者了解到,此次福建共建共享费用结算办法主要包括通信铁塔资源、杆路加挂光(电)缆、管道、光缆、机房、交流市电引入等六个方面租用基准价格。
对此,陈金桥也表示,运营商对于共建共享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涉及的费用结算范围不可能一步到位,“目前只能把相对独立的网源分割出来,先做一部分,一些网络措施特别是靠近用户端的可以共享,如基站、铁塔、光缆等”,而另外”涉及到用户的管理包括认证、用户的计费等方面系统不可能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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