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名男青年因未获得经营短信群发业务资质,被北京西城检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这也是全国首例因群发短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标志着发垃圾短信滋扰市民生活的行为有望首次被定罪。
按照" 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 电信业务,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这4名男青年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短信群发业务,且数额巨大,将他们以“非法经营罪”治罪,看来顺理成章。
但作为一名公民,我只关心,在短信群发中,我的个人信息有无被泄露和侵犯,我的生活安宁权有无得到侵犯。很遗憾,我并没有从这一起诉中找到答案。这4名男青年有无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构成“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在起诉书中并没有反映,或许也不在警察关心的范围内;至于垃圾信息对公民生活安宁造成的损害如何处理,对不起,目前刑法并没有相对的罪名来加以惩治。如此看来,用“非法经营罪”治罪,是打非要害。
这就造成许多问题。倘若4名男青年短信群发的经营数额并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的立案标准,那么他们很可能就不会被治罪,但是,难道公民的个人信息与生活安宁权就没有得到侵犯,不需要保护吗?其次,那些堂而皇之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比如电信、银行等部门就可以大胆发送垃圾短信。但是,难道他们就不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没有对公民生活安宁造成损害,不需要用法律来惩处吗?
恕我愚笨,我实在不明白“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要划归为“增值电信业务”,进而“增值电信业务”必须经过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经营短信群发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如果是出于监管需要,那其实并不需要审批,由经营者到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就是了。审批唯一的必要性,恐怕就是在于保护电信部门的垄断利益,有审批必然就会产生限制,就必然会产生权力寻租,部门垄断利益与掌权者私人利益就高枕无忧了。
我并非不赞同打击这几个发送垃圾短信的男青年,而是希望“打其要害”,要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生活安宁这些实质侵害来打击,而不是瞄准其“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