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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须建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顺水鱼财经

核心摘要:<img border=1 alt="对于整体规模已近11万亿元人民币的中国信托行业来说,此次监管的力度及涉及 面是近年来少见的。IC 资料" align=middle src="http://i2.hexunimg.cn/2014-04-15/163937938.jpg" width=320> 对于整体规模已近11万亿元人民币的中国信托行业来说,此次监管的力度及涉及 面是近年来少见的。IC 资料 早报记者 严晓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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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记者 严晓蝶

' target='_blank' >银监会正加紧出文对信托公司监管及防止有关风险

早报记者近日获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至各地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并对信托行业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给出了限时清理的规定。此外,《指导意见》对入市产品事前需上报、激励性薪酬延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对于整体规模已近11万亿元人民币的中国信托行业来说,此次监管的力度及涉及面是近年来少见的。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对整个信托业的金融创新、新产品的发行等各方面有所抑制,整个行业也将面临更强风险监管。

信托公司需托底项目?

《指导意见》主要围绕信托公司的严防风险,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风险中应负的责任,并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该文件指出,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与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此外,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督指导,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根据2010年银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信托业的净资本等于净资产减去风险资产、或有负债和监管部门认定的扣除项,是重要的监管指标。在一位华南信托业老总的角度看来,“《指导意见》加强了信托公司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对这方面的要求高了一些。包括对信托的流动性风险,文件强制性地让信托公司准备好自己的信托风险,这在以前的历史文件中没有提及,属首次。”

对于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事实上透露了监管层的思路就是不打算打破“刚性兑付”。

就《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信托业人士指出,是缘于备受关注的信托公司刚性兑付问题。2013年信托项目个案风险事件偶见报端,到了2014年1月底,媒体曝出30亿元资金黑洞的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兑付事件。该事件虽然最终有惊无险化解,以向投资者退还本金、但没有第三年利息的方案暂时告歇,但已经给监管层敲响警钟。据统计,2012年信托行业到期清算出现问题的信托项目大约有200亿元;2013年被媒体曝光的信托项目风险事件又有十多起,问题项目的总金额也有所上升。

据悉,信托公司于4月8日收到上述《指导意见》。该文件近日被媒体曝光后,有分析认为,此文件是“杨八条”的细化与落实。所谓“杨八条”是指,银监会主席助理' target='_blank' >杨家才在2013年12月19日信托业年会上的讲话内容,提出了完善信托业治理体系的八项机制,其中包括公司治理机制、产品登记机制、分类经营机制、资本约束机制、社会责任机制、恢复与处置机制、行业稳定机制和监管评价机制。

限时清理非标资金池

针对信托公司的“非标”业务,《指导意见》做出了清理规定。文件指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上述条款也是多家信托公司一致指出的此次《指导意见》中较重要的一条。长三角一家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早报记者透露,清理资金池或对信托行业形成较大冲击。目前有较多的信托公司依靠资金池,由于市场上资金比较紧,监管对资金池抑制,将会让信托公司受到影响。

上述信托公司老总称,“要求对非标资金池清理上报,与去年银行“8号文”的规定类似。彼时,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上报,然后监管层会提出要求,控制规模、增加自己的资本准备金。此次,银监会的意图也是和之前一样,先摸底后出具细则,估计将来就会有详细的政策出台。”“8号文”即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但对于非标资产对整个信托行业的影响,业内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上述信托公司老总称,非标业务的总规模占整个信托行业的业务量并不算大,影响应该有限。据路透报道,有业内人士估计目前信托涉及非标理财资金池的规模约在4000亿元左右。另据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达10.91万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层近期对资金池业务的监管可谓三令五申。1月6日,银监会召开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要求防范理财、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四种业务风险。其中,理财与信托将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激励性薪酬延付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凡新入市的产品需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层不对具体产品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评级、净资本状况等采取监管措施。此次文件中,要求信托公司提前十天报告新产品也与之前不同。据业内人士介绍,此前,只有房地产业务、创新型业务等才需要向监管部门报批。信托圈内人士预计,此举将使得信托公司发新产品、数量会下降。

此外,《指导意见》指出,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与风险责任和经营业绩挂钩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信托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减少分红或不分红,必要时应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增强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通过对部分业务实施分割或托管以保全公司整体实力);机构处置机制(事先做好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对措施)。

银监会称,各信托公司应将该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通过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各银监局应据此制定机构监管处置计划,并将其与信托公司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银监会。

对于银监会要求建立激励性薪酬延付机制,信托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会使得员工拿到手的工资变少,进而影响人员的积极性。加之信托公司发新品、数量的降低,整个行业的创新产品将受到抑制。”

拟调信托资本计算标准

事实上,除了上述《指导意见》,银监会近日还下发了《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至各信托公司。这是自2011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风险计提标准也将依据是否为“通道类”业务而不同,具体计算公式尚未给出明细。

银监会称,近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且业务模式不断创新。银监会认为,原有的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同时,银监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业内亦称107号文),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原标准作出调整。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在与银行、' 券商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交叉产品时,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这与以往通道业务责任归属有着较大变化。

银监会指出,信托公司项目风险计提将依据是否为通道业务,以及在非通道业务中还应依据投资类或融资类加以区别对待,同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混合标准计提。具体计提公式,《征求意见稿》尚未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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