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10月,周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操作合作协议》。约定,周某委托该公司代理操作其在某贵金属交易平台开户的起初资金为30万元的' 现货投资账户,代理期间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并约定开户后周某必须将交易密码告知公司,由公司修改密码后实行封闭式操作,周某不得参与交易。
协议还约定,投资公司的操作将始终坚持风险可控持续稳健获利的资金管理原则,并保证周某的资金安全,如因操作不当造成周某本金亏损的,由投资公司全部承担;年化收益20%,收益浮动不超过±3%,超出本金部分盈利的70%归周某所有,于每月的最后一日结算;若出现亏损,赔偿款于协议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
签订协议后,周某将30万元资金存入约定账户,由投资公司进行贵金属现货交易操作,但该账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至2013年2月,周某只拿到6400余元,实际亏损近293600元。
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赔偿其投资款本金损失约293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说法]
法院认为,周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操作合作协议》的性质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 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赔偿周某损失约29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