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记者陈莹雪5月23日报道:近年来,理财产品销量增长较快,债券型、' 信托型、挂钩型等理财产品吸引着消费者的关注。不同收益方式、投资领域的理财产品适合不同理财需求、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人。东方网记者从上海市消保委获悉,上海近日受理了多起因理财经理口头承诺与实际收益差距大而引发的投诉。对此,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理财经理口头承诺,要根据自身需求,明确理财产品各项信息,经慎重考虑后再购买理财产品。
消费者李女士在某银行咨询,打算购买一款保值增值的理财产品。理财经理在为其做了风险评估后推荐一款理财产品,信誓旦旦地承诺“实际拿到的收益都超过了预期收益8.5%”、“收益肯定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等等。李女士听后就心动了,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签下了认购60万元的协议书。但几个月后收到的却是第一期收益约3.5%、第二期收益为零的投资确认书,与当时理财经理的承诺完全不符。向亲友咨询后,她发现该产品挂钩“一篮子股票 ”,只有当日全部挂钩股票 的收盘价格在一定区间内才会按8.5%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否则当日收益为零。李女士提出要赎回该产品,被告知只能返还其84%的本金。这样一款非保本、高风险的产品在理财经理口中变成了“无风险、稳收益”的产品。
面对品种繁多的理财产品,消费者如何理性选择一款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符合自己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呢?
一是不要轻信理财经理“预期收益”的口头承诺。理财经理是金融机构的营销人员,出于业绩的考虑,其在向客户推销产品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表述,如“保证会取得百分之多少的预期收益率”等口头承诺。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并不一定是到期后的“实际收益率”。在发生纠纷时,口头承诺也无法作为维权依据。消费者应当对理财产品封闭期、投资标的、风险性等内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后再做购买决定。
二是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认购协议,认清产品性质和发行单位。银行在售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两种,一是银行发行的产品,二是银行代销的产品。?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协议上会加盖银行的公章,理财合同甲乙双方就是客户和银行;银行代销的产品如信托、' 保险(' 放心保)等,协议上加盖的是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公章,消费者在购买后会拿到银行出具的基金或保险凭证。如果理财经理拿不出协议或凭证,消费者就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私售的“飞单”,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慎重购买另类理财产品、挂钩类理财产品。另类理财产品如红酒类、普洱茶类等,估值体系并不完善,业绩表现完全取决于投资标的的市场运行情况,风险高于传统投资,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挂钩类理财产品与股票 、汇率、基金、指数等标的挂钩,产品设计复杂,杠杆模式易放大风险系数。消费者只有对挂钩标的以及收益条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判断,才能获得较为理想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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