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把年终奖与工资“混淆”了起来,从员工的每月应发的工资中扣留部分下来,在年底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本律师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1月,张某进入一家公司做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年薪80000元,每个月实发工资5000元,剩余20000元以年终奖的形式在年底发放。2014年1月,临近春节放假,张某向公司财务人员提出发放年终奖,财务人员称,因公司今年业绩不佳,老板说年终奖一律明年上班统一再发。春节过后,张某开始上班,但公司迟迟不提年终奖的事宜,无奈之下,张某又向财务人员提出发放年终奖,岂料,财务部门告诉张某,因为去年公司的效益不好,经过公司领导多次研究,决定取消去年的年终奖,等今年业绩上来了,再发放年终奖。
张某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不是公司给予的一种“额外福利”,在劳动合同中,公司明确约定“年薪8万元,其中两万以年终奖的形式在年底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取消年终奖是克扣其工资的违法行为。那么,张某的观点正确吗?单位因效益不好而取消年终奖的做法是否违法呢?
本律师认为,关键要看这个“年终奖”款项是否包含在员工的工资之内,如果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完全是员工工资以外的款项,根据公司效益及员工业绩而发放的额外福利,那么,因为公司业绩不佳而取消年终奖的做法是情有可原的。毕竟,对于“纯粹”的年终奖," 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完全由公司制度决定是否发放,法律并不干涉;但是,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其所谓的年终奖,其实是包含在员工工资中的款项,就像本案张某所在公司的年终奖,在这样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年终奖的做法就等于是克扣员工的部分工资,这显然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张某完全有理由要求公司发放20000元的“年终奖”,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和讯网站)